何廷清案 HCMA410/2025

餐廳揮拳傷人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十星期監禁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潔宜18/8/2026[2026] HKCFI 45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廷清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上訴人何廷清在餐廳內使用無線網絡,拒絕用餐後,餐廳職員李女士要求他離開。雙方發生口角,上訴人曾以粗口回應並揚言打人。其後,李女士向門口移動時,上訴人突然轉身揮拳,擊中她的右邊嘴唇,令她跌倒並須縫合六針,另有後腦、手臂及腰部傷勢。上訴人否認揮拳,聲稱只是因受阻而無心推開李女士。裁判法院接納李女士的證供,裁定上訴人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十星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裁判官是否錯誤接納李女士為可信可靠的證人;是否錯誤拒絕上訴人僅作輕推的說法;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傷人罪的所有元素;以及上訴法庭應如何處理原審基於口頭證供作出的事實裁斷。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照重審方式審理裁判法院上訴,須根據原審證據就爭議的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自己的結論,但對原審法官親自觀察證人的優勢必須保持謹慎。原裁判官已詳細比較雙方證供,指出上訴人的說法在多項關鍵事項上互相矛盾,而李女士的證供清晰一致,並經受盤問考驗。本席認為有關可信性評估合理且無可詬病,重審後亦認定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涉傷人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 闡明,裁判法院上訴須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法庭須自行作出結論,但考慮口頭證供時應尊重原審法庭的觀察優勢。本案並引用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原有定罪及十星期監禁判刑維持。由於他此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庭命令他即時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裁判法院上訴雖屬重審,上訴法庭仍須審慎處理涉及證人可信性的事實裁斷。只要原審已充分分析證供及矛盾,上訴人未能提出實質錯誤時,定罪通常不會被推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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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餐廳揮拳令他人受傷會否構成傷人罪?
A.

法庭須根據證據判斷是否故意施加傷害及造成法定傷勢。本案接納受害人的證供,裁定揮拳致嘴唇縫合六針構成傷人罪。

Q.只有受害人一名證人,法院可以定罪嗎?
A.

單一證人案件需要格外審慎,但並非不能定罪。裁判官認為李女士證供清晰可靠,而上訴人的說法多處矛盾,故本案定罪獲維持。

Q.裁判法院定罪上訴時,高等法院會否重新審理證據?
A.

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但上訴法庭須考慮原審觀察證人的優勢。本案高等法院自行重審後,得出相同結論並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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