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國敏案 HCMA132/2025

拋開手推車是否構成刑事損壞?

撤銷定罪
兩項定罪及判罰均被撤銷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13/8/2026[2026] HKCFI 45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國敏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王詩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被控普通襲擊及刑事損壞兩罪。2024年7月13日,PW1在屋苑通道推手推車時,先與上訴人意外碰撞,繼而發生爭執。控方指上訴人故意以身體撞擊PW1,令其手部疼痛及麻痺;其後又將手推車拋向泊車處,造成手柄及伸縮功能損壞。上訴人否認第二次撞擊,聲稱PW1曾以手推車攻擊他,自己只是為防止再受襲而將手推車拋開。裁判法院接納PW1部分證供,裁定兩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定罪上訴中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無合理疑點定罪、裁判官能否只接納證人的部分證供,以及上訴人拋開手推車是否具有損壞意圖、罔顧後果或合法辯解。上訴方指PW1在非禮指控及手推車襲擊方面不誠實,整體證供不可靠,且拋車屬自衛;答辯方則主張裁判官可區分證供部分,原有裁斷合理。

判決理由

高等法院指出,裁判法院上訴須以重審方式處理;上訴法院雖須尊重原審裁判官觀察證人的優勢,仍有責任就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自己的結論。裁判官可以接納證人的部分證供,但若證人在關鍵事項上被證明失實,必須充分說明為何其餘證供仍然安全穩妥。本案PW1先稱上訴人撞其胸部並導致以非禮罪拘捕,庭上卻改稱只是被凝視胸部;她亦否認以手推車攻擊上訴人,但該部分獲DW2支持。裁判官未充分處理這些核心矛盾,故不能安全依賴PW1。至於刑事損壞,突如其來遭物品襲擊者推開物品屬自然反應,不必然顯示損壞意圖或罔顧後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1)、63(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說明裁判法院上訴屬重審;Wong Pui Sham v HKSAR涉及證人重大失實對整體可信性的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卓言涉及自衛分析。法院並參考HKSAR v Syed Rashid Aslam及HKSAR v Ng Fan Ying。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普通襲擊及刑事損壞兩項定罪及相關判罰。上訴人因此不再受該兩項定罪及判罰約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法庭不能僅以剔除證人的一部分證供處理關鍵失實,而須說明其餘證供仍可安全依賴。評估突發自衛或財物損壞意圖時,須從當時情境而非事後角度判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證人先後作出重大不實指控,法院還能否依賴其證供?
A.

法院可以接納證人的部分證供,但若其在關鍵事項上被證明失實,必須充分解釋其餘證供為何仍然安全可靠。本案認為裁判官未作足夠分析,故撤銷兩項定罪。

Q.遭人用手推車攻擊後將手推車拋開,是否一定構成刑事損壞?
A.

不一定。突如其來遭物品襲擊時將物品推開,可能是自然的防衛反應,未必證明損壞意圖或罔顧後果。本案高院認為原有分析不足,撤銷刑事損壞定罪。

Q.刑事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評估裁判官對證人的可信性判斷?
A.

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但上訴法院須注意原審裁判官親自觀察證人的優勢,並仍須就證據作出自己的結論。本案重審後認為兩項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