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253/2024

參與初選計劃是否構成顛覆罪?

申請獲批
法院批准證明五項重大法律問題
上訴法庭(刑事)Poon CJHC, Pang JA and Tam J9/8/2026[2026] HKCA 13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eung Suet-ying Clarisse(楊雪盈)及其他申請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Poon首席法官、Pang法官及Tam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先前拒絕其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的判決,申請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32(2)條取得法律問題證明書。原審判決涉及《香港國安法》(NSL) 第22條所指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初選計劃、相關行動方案和《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申請人爭議「其他非法手段」的涵義、該計劃及行為是否屬受禁行為、非干預原則是否適用,以及觸發憲制機制是否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香港特別行政區反對各項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一) 第22條「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或只限刑事行為;(二) 初選計劃及相關行動是否屬非法手段或受禁行為;(三) 非干預原則是否適用;(四) 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是否構成特定顛覆意圖。

判決理由

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審查判決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一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而非重新裁定定罪是否成立。法院指出,所涉問題直接關乎第22條罪行的客觀要素及主觀意圖,以及立法會議員履行憲制職能時的責任。原判採用語境及目的性解釋,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不局限於武力或武力威脅,也不局限於刑事行為;並認定有關計劃是非法手段、相關行動是受禁行為,非干預原則不適用,而意圖以該計劃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後果,可構成特定顛覆意圖。由於這些問題尚首次由終審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符合證明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規定除非上訴法庭證明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一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否則不得給予上訴許可。法院亦引用先前判決 [2026] HKCA 284,採取語境及目的性解釋處理《香港國安法》第22條,但本決定沒有特別引用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申請,根據第32(2)條證明五項法律問題具有重大而一般重要性,涉及第22條「其他非法手段」、計劃及行動的法律性質、非干預原則及特定顛覆意圖,讓有關問題可提交終審法院考慮。

判決啟示

本決定並非裁定申請人已獲終審法院推翻定罪,而是確認法律問題達到上訴證明門檻。問題涉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客觀及主觀要素,以及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能,對日後同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初選計劃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A.

法院在相關判決中認為,初選計劃可屬《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相關行動亦可屬受禁行為;本案確認此法律問題具有重大而一般重要性。

Q.《香港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包括武力?
A.

法院先前採取語境及目的性解釋,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不只包括武力或武力威脅,也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本案批准將該問題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Q.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是否屬顛覆意圖?
A.

法院認為,如被告意圖在初選計劃及相關行動目的下觸發該機制並造成條文所述後果,可能具備特定顛覆意圖;本案已證明此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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