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案 CACC106/2025

暴動現場煽動言論是否構成暴動罪?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認為上訴理由不合理,拒絕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9/7/2026[2026] HKCA 12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 HUNG SAU (陳虹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虹秀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判處監禁45個月。她不服定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涉案暴動的詳情已在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中闡述。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圍繞控方證據不足,未能證明她與其他暴動群眾共同行事、通過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參與暴動。申請人爭辯控方未能證明她與暴動群眾共同行事,或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亦未能證明她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庭需審視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是否合理,特別是關於申請人行為對暴動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法官指出,申請人利用警方推進期間的間隙,在暴動群眾與警方之間,使用擴音器向雙方喊叫針對警方的虛假指控及煽動性內容。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79段的觀察,即申請人刻意穿著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T恤,並攜帶擴音器材,在暴動現場持續叫喊,旨在刺激、激勵、鼓動暴動集結人士繼續對峙,並向示威者傳達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信息,是判斷其參與暴動意圖的關鍵。法官認為這些行為足以證明申請人有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在庭上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83W條有關「減時」(reduction of time) 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申請人表示明白。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暴動現場,即使沒有直接參與暴力行為,但透過言論和行為煽動、鼓勵或支持暴動群眾,亦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法庭特別指出,穿著特定服飾、使用擴音器發表煽動性言論,會被視為有意識地與示威者共同行事,並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這對未來類似案件中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之間的界線劃定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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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暴動現場僅發表言論是否會被控暴動罪?
A.

是的,法庭裁定,即使沒有直接參與暴力,若言論具有煽動性並鼓勵暴動群眾,亦可構成參與暴動罪。

Q.穿著特定服飾在暴動現場有何法律影響?
A.

法庭認為,刻意穿著印有特定標語的服飾,可被視為與示威者共同行事,並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Q.上訴法庭如何評估暴動罪的定罪上訴?
A.

上訴法庭會審視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是否合理,特別是關於被告行為對暴動的影響及參與意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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