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案 FACC3/2025

公開呼籲不投票或投白票是否違憲?

上訴駁回
上訴人就選舉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挑戰被駁回。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Cheung,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Lam PJ and Mr Justice Gummow NPJ16/6/2026[2026] HKCFA 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TSUN FUNG (蘇浚鋒)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及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蘇浚鋒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於其公開的Facebook專頁轉載一則訊息,內容呼籲選民透過投白票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參與「Be Water Plan」。該轉載訊息在選舉期間持續公開約一個半月。上訴人因此被控在選舉中從事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2條,並因第27A條而被定罪。他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其後,上訴人就第27A條的合憲性提出挑戰,但被裁判官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本案是就該條例的合憲性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上訴人質疑該條文是否不當地限制了《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的表達自由,以及是否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條和第22條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上訴人認為,呼籲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是合法的選舉選擇,其倡議應受保護,且該條文對此類政治倡議構成歧視。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旨在防止破壞選舉制度,具有合法的目的,並與該目的有合理關聯。法院認為,該條文屬於《香港人權法案》第16(3)條所指的「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保護範圍。儘管該條文限制了表達自由,但其範圍有限,僅限於選舉期間的公開煽惑行為,且設有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法院強調,香港的選舉制度改革具有獨特的憲制和歷史背景,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愛國者治港」原則,因此限制公開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是必要且相稱的。至於平等權利爭議,法院認為倡議不投票或投無效票與倡議參與選舉的性質不同,兩者不可比較,故不存在歧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比例性原則和「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概念,包括:

  • 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確立了四步比例性分析法。
  • HKSAR v Ng Ngoi Yee Margaret (2024) 27 HKCFAR 434:重申了比例性分析的應用。
  • HKSAR v Fong Kwok Shan Christine (2017) 20 HKCFAR 425:闡釋了「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廣泛概念。
  • Teslenko v Russia (Applications Nos 49588/12, 65395/12, 49351/18 & 50424/18):歐洲人權法院案例,認同減少棄權或最大化投票率是合法目的,但強調限制需具備必要性。
  • Svetik v Belarus (Communication No 927/2000):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案例,認為呼籲抵制非強制性投票不構成對他人投票權的非法干預,但未考慮「公共秩序」的理據。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法院裁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並無違憲。因此,上訴人就該條文合憲性的挑戰失敗。

判決啟示

本判決確認了香港立法機關在維護選舉制度完整性方面的廣泛權力,尤其是在「一國兩制」框架和國家安全背景下。法院強調,即使個人有權選擇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但公開煽惑他人進行此類行為,特別是在選舉期間,可能被視為破壞選舉制度,並可受到法律規管。這對未來涉及選舉相關言論自由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表明法院會充分考慮香港獨特的憲制和歷史背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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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香港選舉期間公開呼籲不投票或投白票是否合法?
A.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在選舉期間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於非法行為。終審法院裁定此條文合憲。

Q.《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是否限制了表達自由?
A.

是的,該條文確實限制了表達自由,但終審法院認為此限制是為保護「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所必需,且符合比例性原則,因此合憲。

Q.該條文是否對政治意見構成歧視?
A.

終審法院裁定,倡議不投票或投無效票與倡議參與選舉的性質不同,兩者不可比較,因此該條文並未構成對政治意見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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