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滔 DCCC22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洗錢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6/2026[2026] HKDC 10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文滔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案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2月14日至8月22日期間,連同身份不詳的人,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總額港幣3,041,700元的款項,該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一名受害人陳小姐因網上詐騙損失約港幣93,000元,其中港幣6,000元轉入被告人的涉案帳戶。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以港幣5,000元出售其櫃員機卡及密碼予身份不詳的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以及控方申請加刑的理據。辯方強調被告人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且案件不涉國際元素,請求輕判。控方則申請加刑,理由是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等案件中確立的量刑原則,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前置罪行性質及時間。法官認為本案前置罪行涉及互聯網欺詐,被告人角色為提供傀儡戶口,涉案金額港幣3,041,700元。法官接納控方關於洗黑錢罪行普遍性及其對社區損害的加刑申請理據,並考慮到近期案件數量有下降趨勢,決定給予20%的加刑幅度。最終,法官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4個月,再加刑20%至2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庭的判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Boma [2012] 2 HKLRD 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這些案件確立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量刑原則和考慮因素。法官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Xu Xia Li 及另一人 [2004] 4 HKC 16》強調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處被告人黃文滔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監禁28個月。法官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並在量刑起點36個月(認罪扣減後為24個月)的基礎上,額外加刑20%。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香港法院對洗黑錢罪行的嚴厲態度,特別是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其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仍會被嚴懲。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基於此類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損害,獲得法庭接納,顯示法庭會考慮社會趨勢來調整量刑。這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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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清洗黑錢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A.

借出銀行戶口清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人因涉及港幣300多萬元黑錢,被判監禁28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前置罪行 (predicate offence) 性質、犯案時間及是否涉及國際元素等。本案法庭亦考慮了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損害。

Q.傀儡戶口 (mule account) 持有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會否影響判刑?
A.

即使傀儡戶口持有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其提供戶口清洗黑錢的行為仍屬嚴重。本案被告人雖不知情,但仍被判處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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