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U Yuanyuan DCCC76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U Yuanyu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 DU Yuanyuan 於2024年3月開設兩個銀行戶口,隨後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間,該兩個戶口合共處理了約1,4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針對香港及海外受害人的詐騙案。被告於2025年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ML Stooge)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起點,以及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簡稱 OSCO)第27(2)條加刑的適用性。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取決於處理的「黑錢」金額。法官引用 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確認即使被告不知悉犯罪源頭,亦非有效減刑因素。鑑於本案涉及金額龐大(約1,400萬港元),且洗黑錢活動在香港極為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量刑起點上調25%以收阻嚇之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關於罪行普遍性的證明,以及 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與金額掛鉤的準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法庭判處總刑期為55個月監禁。法官將兩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行的嚴重性。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傀儡戶口持有人在犯罪鏈中扮演關鍵角色,即使對具體詐騙行為不知情,仍須承擔嚴重刑責。本案判決再次重申,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普遍性的洗黑錢罪行施加加刑,以發出明確的阻嚇信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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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即使不知道對方在洗黑錢,是否仍會被判監?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對犯罪源頭不知情,亦非有效減刑因素。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最終被判監禁55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刑期長短通常由什麼決定?
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反映處理的「黑錢」金額。金額越大,刑期越長。此外,法庭亦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及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
Q.為什麼法庭會對洗黑錢罪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罪行在社會上極為普遍,法庭可加刑以收阻嚇之效。本案法庭因洗黑錢活動猖獗,將量刑起點上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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