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洗黑錢集團傳遞訊息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永業 DCCC66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永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林偉權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盧永業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他與覃葦航(「覃」)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共同清洗黑錢。被告人與覃在大學認識,被告人介紹一名叫Terry的男子給覃,Terry利誘覃提供銀行戶口資料以清洗黑錢,並承諾給予報酬。被告人擔任Terry與覃之間的聯絡人,負責傳達訊息和安排覃入住酒店,以便他人操作覃的銀行帳戶進行大量交易。覃的三個銀行戶口共處理了超過1,360萬港元的款項,其中部分款項來自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被告人於2024年4月被捕後保持緘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被告人盧永業在洗黑錢活動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以及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對其判刑。控方申請加刑,指洗黑錢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及早認罪、無不誠實犯罪紀錄、學業良好,且對上游罪行不知情,認為其罪責與覃相若,並請求法庭考慮其年輕和一時貪念。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指,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視乎案件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犯罪精密程度、涉案款項、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角色和參與程度等。儘管被告人非主腦或核心人物,但其作為「傳訊人」角色重要,協助洗黑錢組織運作。法官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因洗黑錢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故對被告人加刑25%。法官亦考慮到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並將三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以反映其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盧永業三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控罪一判囚27個月,控罪二判囚34個月,控罪三判囚27個月。控罪一其中3個月監禁與控罪三其中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並與控罪二的3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最終三罪合共判囚4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罪行判刑無特定指引,須全面審視案情。法庭強調即使非主腦,協助洗黑錢組織運作的「傳訊人」角色亦屬重要。此外,法庭再次確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條款適用於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的洗黑錢案件,並對被告人施加25%的加刑,以維持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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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犯罪的精密程度、涉案款項、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等。本案中,被告人因協助清洗逾1,360萬港元黑錢被判監禁40個月。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如何影響洗黑錢案件的判刑?
若罪行普遍或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根據該條例對被告人加刑。本案中,法庭因洗黑錢罪行普遍性而對被告人加刑25%。
Q.在洗黑錢活動中擔任「傳訊人」角色會有什麼後果?
即使非主腦,擔任「傳訊人」協助洗黑錢組織運作亦屬重要角色,罪責不輕。本案被告人因擔任此角色,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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