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昌伦 DCCC19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昌伦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昌伦於2018年11月在港開設公司並開立銀行戶口,隨後該戶口被用於接收一筆約890萬港元的詐騙款項。該款項源自一宗針對美國公司的電郵詐騙案。被告人於2019年2月間操作該戶口進行多次提款,導致戶口結餘幾乎清空。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因跨境犯罪元素或社會詐騙案趨勢而加重刑罰。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角色、涉案金額及相關判例。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雲國強」案的量刑指引,鑑於涉案金額約890萬港元,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罪案數字高企,行使酌情權加刑約20%,最終判處4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Boma」案關於洗黑錢的量刑因素、「雲國強」案的金額量刑基準,以及「廖麗婷」、「吳建兵」及「岑華擴」案關於跨境因素及加刑幅度的討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40個月。控罪2留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即使被告人未參與前置罪行,僅負責開戶及操作戶口,仍須承擔洗黑錢罪的刑事責任。此外,法庭明確跨境因素本身不必然構成加刑理由,但社會詐騙案的猖獗程度可作為加刑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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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處理不明款項,是否會構成洗黑錢罪?
會。即使被告人未參與前置罪行,若在無合理解釋下操作戶口處理黑錢,法庭可推論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本案被告因處理詐騙款項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長短主要取決於什麼因素?
判刑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被告的角色、是否涉及犯罪集團、有否國際元素及前置罪行的性質。本案法庭參考了涉案金額(約890萬港元)及社會詐騙案趨勢進行量刑。
Q.跨境犯罪是否一定會導致洗黑錢罪加刑?
不一定。法庭認為跨境元素在同類案件中常見,不必然構成加刑因素。本案加刑主要基於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在社會上的高企數字,而非單純因為跨境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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