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累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顯勳 DCCC87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認罪,考慮其惡劣犯罪紀錄,判囚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6/2026[2026] HKDC 1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顯勳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顯勳於2025年4月6日早上,趁新界上水一間食肆捲閘半開時進入店內,從收銀櫃檯偷走港幣1,820元。閉路電視拍下過程,被告人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被告人過往有35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6項與不誠實有關,且於案發前不足一年才剛刑滿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法庭需根據量刑指引(sentencing guidelines),考慮被告人惡劣的犯罪紀錄作為加刑因素,以及案發時食肆處於準備營業狀態等情節,決定最終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商業處所爆竊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為30個月監禁。法官認為被告人犯罪紀錄極為惡劣,且屬累犯,故將基準上調12個月至42個月。考慮到案發時食肆職員可能在場,雖有潛在風險,但法官酌情下調6個月至36個月。最後,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等案例確立的30個月量刑基準,並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 [2007] CACC 338/2007 關於加刑因素的指引,以及 HKSAR v Zhang Weida [2023] HKCA 651 等案例處理累犯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累犯紀錄是重要的加刑因素。法庭明確指出,認罪扣減已是最高分水線,涵蓋悔意及其他求情因素,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應給予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根據法庭指引,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但法庭會根據被告的犯罪紀錄及案情加刑或減刑。

Q.過往刑事定罪紀錄會影響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嗎?
A.

會。法庭視惡劣的犯罪紀錄為加刑因素。本案中,法官因被告有35次定罪紀錄,將量刑基準由30個月上調至42個月。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法庭強調此扣減已涵蓋悔意,除非有特殊求情因素,否則不應給予額外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