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U Wenda DCCC28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U Wend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 XU Wenda 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先後開設三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該三個戶口合共處理了約506萬港元的款項,其中部分款項涉及針對四名事主的網上投資及購物騙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借出戶口,但聲稱對騙案並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處理涉及犯罪得益的款項時應如何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c)及(d)條加刑,法庭需考慮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涉及金額、被告的角色以及其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取決於處理的「黑錢」金額,而非被告獲取的利益。法庭引用 SJ v Wan Kwok Keung 一案,確認處理100萬至200萬港元款項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監禁。考慮到本案涉及金額逾500萬港元,且洗黑錢活動在香港極為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量刑起點上調25%。法官強調,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悉資金來源,其借出戶口的行為對犯罪集團運作至關重要,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Mai Qing (關於罪行普遍性)、SJ v Wan Kwok Keung (關於量刑起點與金額掛鉤)、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 以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合共40個月。法官以4年監禁為整體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調整,並因應控方加刑申請,最終判處4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任何借出銀行戶口予犯罪集團使用的「傀儡戶口」持有人,即使未直接參與詐騙,亦會面臨嚴厲的監禁刑罰。法庭亦確認,若洗黑錢罪行在社會上極為普遍,法庭有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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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用,不知道是洗黑錢,會有罪嗎?
會。法庭裁定,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悉資金來源,借出戶口讓不明資金流動已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輕重是由什麼決定的?
判刑主要取決於處理的「黑錢」金額,而非被告獲取的利益。若涉及金額龐大或罪行在社會上極為普遍,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
Q.如果我只是借出戶口,沒有參與詐騙,法庭會判得輕一點嗎?
不會。法庭強調「傀儡戶口」是犯罪集團運作的關鍵,沒有這些戶口,詐騙活動便無法進行。本案被告雖未參與詐騙,仍因借出戶口被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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