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皓明案 HCMA22/2026
自稱三合會成員罪如何認定?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徐皓明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王詩麗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控方指稱,於2024年1月7日凌晨,上訴人在屯門一間酒吧外向一名臥底警員自稱是「新義安」成員,並介紹其同伴。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臥底警員證供的可信性,以及警員在流水簿記錄上對上訴人的描述存在差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裁判官在處理「單對單」案件時,對控方唯一證人(臥底警員)的證供評估是否正確,以及該證供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曾自稱三合會成員。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本案中,裁判官已詳細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態,並考慮了辯方對證人可信性的挑戰(包括過往證供曾被拒及流水簿記錄差異)。裁判官認為證人解釋合情合理,且證供未受酒精影響。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合乎邏輯,並無法律錯誤,故維持定罪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確立了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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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案件只有臥底警員的證供,法庭會如何處理?
法庭會將其視為「單對單」案件,特別謹慎地評估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在本案中,裁判官觀察了證人的神態,並考慮了其證供是否合乎常理,最終接納了證人的證供。
Q.臥底警員在其他案件的證供曾被拒絕接納,會否影響本案的裁決?
法庭認為每宗案件應獨立考慮。雖然辯方曾提出此點,但裁判官認為證人已就此作出合理解釋,且其在本案的證供並無動搖,故仍可接納其證供。
Q.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是否代表他不會自稱三合會成員?
法庭在量刑或評估時會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但這並不構成絕對的抗辯理由。本案裁判官已在審訊中考慮了上訴人無刑事紀錄這一點,但仍基於證人證供裁定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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