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時用刀傷人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連雄 DCCC117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連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林連雄因受害人葉先生拖欠港幣800元債務,於2025年4月23日在旺角街頭與其爭執。期間被告情緒激動,取出摺刀刺向葉先生左肩,導致其肱動脈受損並大量出血。受害人經緊急手術後康復,被告則留在現場被捕。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法庭需根據罪行的受譴責性 (culpability) 及造成的傷害 (harm),在缺乏固定量刑指引的情況下,釐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無預謀且事後有悔意,但使用致命武器襲擊他人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法官參考了相關案例,認為被告刺穿受害人肱動脈造成嚴重傷害,雖無加刑因素,但亦無其他減刑理由,遂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三分之一,判囚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多宗案例,包括 HKSAR v Wong Luk Sau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HKSAR v Chan Chun Tat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 及 HKSAR v Chu Sze Wing (朱思榮) CACC289/2011,以釐定傷人罪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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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追債時一時衝動傷人,會否被判監禁?
會。法庭強調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無預謀且事後有悔意,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本案被告因刺傷事主肱動脈,最終被判囚22個月。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主要考慮罪行的受譴責性 (culpability) 及造成的傷害 (harm)。具體因素包括犯案動機、是否預謀、武器性質、施襲力度、受害人傷勢,以及被告是否有認罪等減刑因素。本案法官特別考慮了事主肱動脈受損的嚴重性。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減刑?
根據香港刑事司法慣例,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將量刑起點由33個月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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