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細華 DCCC26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細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細華是一名地盤工人,在2021年11月於三間銀行開設帳戶,隨後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在約40天內,該三個帳戶合共處理了超過1,1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及感情騙案。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在對上游罪行知情程度有限且僅提供帳戶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7(2)條申請加刑的理據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Boma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等案例,指出洗黑錢罪無固定量刑指引,須視乎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及犯罪手法等因素。法官認為被告屬低層次罪責的傀儡,以4年半監禁為整體量刑起點。考慮到控方提交的報告顯示洗錢罪行依然猖獗,法庭批准加刑25%,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45;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廖麗婷 CACC 334/2015;律政司司長 訴 謝志建 CAAR 4/202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45個月。法庭下令控罪二中的5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4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三則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錢罪行雖無數學公式化的量刑指引,但法官須掌握整體「觀感」。本案明確了即使被告僅為「洗錢傀儡」,若涉案金額巨大且罪行普遍,法庭仍可根據 OSCO 第27條批准加刑,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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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嗎?
會。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逾千萬犯罪得益,被判監禁45個月。
Q.如果我只是借出戶口,對上游詐騙案不知情,刑期會否較輕?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雖然被告屬「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罪責較低,但仍須反映罪行的阻嚇性,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45個月。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案的判刑長短?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犯罪手法及罪行普遍性等因素。本案法官認為涉案金額巨大且罪行猖獗,故批准控方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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