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红 DCCC33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紅在港開立個人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該帳戶在16天內進行了58次存款及66次提款,涉及金額達港幣563萬餘元,交易模式具備洗錢特徵。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其受僱於深圳工廠,月入約人民幣6,000元,並聲稱遺失了銀行卡及密碼。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並申請加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 (puppet account)」持有人,在處理犯罪得益罪行中的量刑基準,以及應否接納控方就傀儡帳戶氾濫情況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即使初犯亦須判處即時監禁。雖然涉案金額約563萬元,但帳戶交易頻繁且款項迅速被提走,顯示其為洗錢工具。法庭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等案例,確立量刑基準為45個月。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為30個月,但鑑於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造成的嚴重損害,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刑期加刑25%至37.5個月,最終判處3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HKSAR v Jain Nikhil [2007] 2 HKLRD 64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189、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帳戶洗錢案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無犯罪紀錄且僅提供帳戶,法庭仍會接納控方基於社會損害程度的加刑申請,以維護香港反洗錢制度的阻嚇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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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會。即使被告人沒有參與前置罪行,僅提供「傀儡帳戶 (puppet account)」協助處理犯罪得益,亦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人因提供帳戶處理逾563萬元黑錢,被判監禁37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帳戶交易頻率及對社會的損害。雖然金額300至600萬元通常以4年監禁為基準,但法庭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調整,並可因傀儡帳戶氾濫而加刑。
Q.如果我是初犯,洗黑錢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行嚴重,初犯者亦須面對即時監禁。本案被告人雖無刑事紀錄,但法庭認為其行為協助犯罪得益合法化,必須具備阻嚇性,故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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