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俊威 DCCC161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俊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岑俊威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用作接收來自多宗騙案(包括加密貨幣及網購騙案)的犯罪得益。涉案帳戶交易頻密,呈現「鏡像模式」及「化整為零」等典型洗黑錢特徵,總涉案金額約449萬元,其中約111萬元直接存入被告人帳戶。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帳戶由其持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成立。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以及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黑錢」罪的判刑原則,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官參考了多宗上訴庭案例,指出量刑應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交易模式及被告人角色。法庭確認涉案帳戶被用作處理詐騙得益,雖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前置罪行,但其提供帳戶屬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接納控方關於傀儡帳戶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加刑申請,並採用四分之一的加刑幅度,同時運用「總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釐定最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HKSAR v Tsang Yiu Kong [2024] HKCA 1062、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 [2025] HKCA 91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考慮認罪扣減及加刑因素,控罪一判監27個月,控罪二判監32個月。法庭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此外,法庭接納控方呈交的數據,證明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構成重大風險,並正式批准加刑申請,顯示法庭對利用傀儡帳戶洗黑錢的行為採取嚴厲的阻嚇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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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不知道是騙款,會有罪嗎?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本案被告因帳戶出現頻密且異常的交易模式,被裁定洗黑錢罪成並判監38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使用「傀儡戶口」而加重嗎?
會。法庭接納控方申請,認為傀儡戶口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嚴重損害,批准加刑。本案法官採用了四分之一的加刑幅度,以反映此類罪行對社會的實質危害。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嗎?
會。法庭考慮了被告殘疾、生活困境及認罪等因素。然而,法庭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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