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冯娟 DCCC62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8/5/2026[2026] HKDC 8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冯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冯娟為一名內地居民,受其男朋友指示開設渣打銀行帳戶,並在2023年11月1日至8日期間,處理了合共港幣390萬元的犯罪得益。該帳戶涉及12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資金流向呈現典型的洗黑錢特徵,包括鏡像交易及快速提存。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誤信男友而開戶,並非知悉上游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程度,以及在洗黑錢罪行中,法庭應如何根據涉案金額、傀儡戶口(puppet account)的普遍性及控方的加刑申請,釐定合適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HKSAR v Liu Lai Ting) 等案例,指出洗黑錢罪行性質嚴重,量刑需考慮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參與程度及國際元素等。法官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鑑於傀儡戶口案件近年激增,嚴重損害經濟,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加刑25%,最終判囚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及谢志建 (CAAR 4/2024)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及金額參考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針對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的猖獗情況,法庭將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行使加刑權力,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力,本案加刑幅度定為25%。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會。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本案被告因處理騙款被判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否因為涉案金額而不同?
A.

會。涉案金額是重要的量刑參考因素。法庭會根據金額及其他因素(如參與程度、犯案時間)釐定刑期,本案涉及390萬元,被判囚35個月。

Q.法庭為何會對洗黑錢案件加刑?
A.

若案件涉及傀儡戶口(puppet account)且情況普遍,嚴重損害經濟,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加刑。本案因傀儡戶口氾濫,獲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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