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永锋 DCCC65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永锋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永锋於2019年6月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將自動櫃員機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在兩個月內處理了約港幣540萬元的犯罪得益,涉及一宗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人聲稱因經濟困難誤信他人,並對帳戶交易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罪責認定,以及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27(2)條,就罪行的普遍程度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即時監禁是必然選擇。法官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確立的量刑基準,並考慮被告人跨境開戶的加刑因素。法庭接納控方根據OSCO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認為傀儡帳戶案件依然猖獗,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故在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後,額外增加三分之一刑期以反映罪行的普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 確立洗黑錢須判處即時監禁;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Boma 關於判刑考慮因素;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關於洗黑錢金額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5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僅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其角色仍是洗黑錢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明確表示,若控方能證明相關罪行在判刑時仍然猖獗,法庭將根據OSCO第27(2)條大幅加刑,此舉對打擊傀儡帳戶活動具有重要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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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是的。即使被告人聲稱對帳戶交易不知情,但若戶口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持有人仍需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約540萬元騙款,被判洗黑錢罪成。
Q.洗黑錢罪行在判刑時會因為罪行普遍而加刑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若控方能證明相關罪行在判刑時仍然猖獗,法庭有權增加刑期。本案法庭接納控方數據,認為傀儡帳戶案件嚴重,故加刑三分之一。
Q.初犯洗黑錢罪,是否一定會被判即時監禁?
是的。法庭在多宗案例中明確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即時監禁亦是必然的判刑選擇,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提供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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