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犯罪得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成欢 DCCC68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成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成欢於2024年3月14日在港開立銀行戶口,並於同年3月18日至5月3日期間操作該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案中受害人郭女士因參與網上虛假投資計劃,於2024年3月19日將港幣50,000元轉帳至被告人控制的轉數快(FPS)帳戶。經調查,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處理了合共港幣2,593,225.60元的款項,被告人隨後於羅湖口岸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的量刑基準,以及考慮到洗黑錢罪案的社會禍害,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雲國強」案的量刑指引,以涉案金額約259萬港元為基礎,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4個月。法官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罪案數字高企,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並參考「謝志建」案,決定加刑約20%,最終判處28個月24天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Boma」案(洗黑錢量刑因素)、「雲國強」案(涉案金額量刑參考)、「吳建兵」案、「岑華擴」案及「謝志建」案(加刑幅度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28個月24天。
判決啟示
本案反映法庭對處理犯罪得益罪行採取嚴厲態度,特別是涉及跨境開戶及處理大量不明資金時,即使被告人未直接參與前置罪行,法庭仍會因應社會罪案趨勢,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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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會。即使被告人聲稱只是借出戶口,若該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仍會觸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本案被告人因操作戶口處理逾250萬港元犯罪得益,最終被判監禁。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釐定的?
法庭會參考涉案金額,例如100至200萬元通常以3年為起點,金額越高起點越重。此外,法庭亦會考慮被告的角色、是否涉及跨境元素及犯罪集團參與等因素。本案法官以3年為起點,並因應社會罪案趨勢加刑。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批准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罪行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法官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宗數及金額持續高企,認為有必要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最終批准加刑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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