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收錢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偉強 DCCC82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兩項洗黑錢罪成,判處總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5/5/2026[2026] HKDC 8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偉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殷偉強於2024年6月兩度參與電話騙案的收款工作。在事件一中,被告向一名86歲老婦收取港幣55,000元騙款;在事件二中,被告企圖向一名50歲女子收取港幣500,000元,隨即被警方拘捕。被告辯稱受僱於他人收取賭債,對騙案不知情,但法庭認為其供詞前後矛盾且不可信,裁定其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處理犯罪得益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罪責程度。辯方主張被告僅為低層收款員,對源頭詐騙罪不知情,應減輕刑罰;控方則強調被告行為助長電話騙案,屬嚴重罪行。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等案例,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恐慌心理,屬情感勒索,性質嚴重。法庭裁定被告聲稱「不知情」的辯解缺乏可信證據,且其行為不僅是收款,更涉及主動查詢地址及冒充他人,屬詐騙鏈條的重要一環。法庭以監禁36個月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並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判處總刑期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2024] HKCA 409) 作為量刑指引,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24個月,控罪二判監24個月。法庭下令控罪二其中8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即使被告聲稱對源頭詐騙罪不知情,若其行為在詐騙鏈條中扮演關鍵角色(如主動聯絡受害人),法庭仍會視其罪責嚴重。此外,法庭重申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不因受害人最終無金錢損失而降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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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只是幫人收錢,不知道是騙案,會不會有罪?
A.

法庭指出,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情,若證據顯示其行為在詐騙鏈條中扮演關鍵角色(如主動聯絡受害人),仍會被裁定處理犯罪得益罪成。本案被告因無法提供可信證據支持其辯解,被判罪名成立。

Q.電話騙案的收款人通常會被判監禁多久?
A.

根據案例,電話騙案性質嚴重,法庭通常以監禁3年作為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涉及兩項控罪及整體刑期原則,最終判處總監禁32個月。

Q.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洗黑錢罪的刑罰會減輕嗎?
A.

不會。法庭在判決中重申,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不因受害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而降低,因為被告的行為已對社會造成威脅,必須予以阻嚇。本案中,即使第二項控罪涉及道具現金,法庭仍維持嚴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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