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芷敏 DCCC16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認洗黑錢,涉款大判囚40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4/5/2026[2026] HKDC 7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芷敏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芷敏於2022年7月開設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操控權交予一名網上情人。一名網上情緣騙案受害人將港幣398萬餘元存入該帳戶。在約兩個月內,帳戶共有468萬餘元存款,被告人親自參與提款及轉帳。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辯稱僅為情人支付工資,並無收取報酬或知悉前置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的量刑起點,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案,以涉案金額468萬元為基礎,訂定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被告人雖無報酬,但參與程度深,親自操作帳戶清洗巨款。法庭接納控方報告,證明洗錢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故根據OSCO第27條批准加刑申請,最終判處4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的量刑因素及金額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錢罪行嚴重,即使是初犯者亦須面對即時監禁。本案顯示,若控方能證明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會根據OSCO批准加刑,即使被告人僅為傀儡且無報酬,亦不能免除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網上情人洗黑錢,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即使是初犯者或僅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通常亦須面對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因洗錢逾460萬元,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計算的?
A.

法庭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是否涉及跨境元素及犯罪集團等。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案,涉案金額達300至600萬元,量刑基準通常約為4年監禁。

Q.控方可以申請加重洗黑錢罪的刑罰嗎?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若控方能證明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法庭因洗錢傀儡現象嚴重,批准了25%的加刑幅度。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