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健盈 DCCC66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健盈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健盈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0月多次來港,以個人名義開立三個銀行帳戶。這些帳戶隨後被用作處理詐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358萬元。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母親患癌欠債,受朋友介紹來港開戶以賺取報酬還債,最終未獲分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基準,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犯罪集團的參與程度,以及洗黑錢罪行對社會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雲國強」案的量刑指引,考慮到涉案金額約358萬元,以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認同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鑑於洗黑錢罪行宗數及金額仍處於高位,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法庭參考「谢志建」案,決定將刑期加重約20%。考慮到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31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參考了「Boma」案(洗黑錢罪量刑因素)、「雲國強」案(涉案金額量刑基準)、「吳建兵」案及「岑華擴」案(加刑幅度),以及「谢志建」案(20%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31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反映法庭對於利用銀行帳戶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亦未獲取報酬,但其開戶行為直接協助騙徒轉移騙款,法庭仍會根據涉案金額及社會整體犯罪趨勢,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處理不明款項會有什麼後果?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洗黑錢罪,最高可判處監禁。本案被告因處理約358萬元黑錢,即使未獲報酬,仍被判處監禁31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涉及金額而不同嗎?
會。法庭會參考量刑指引,例如涉案金額100至200萬元基準約3年,300至600萬元約4年。本案涉及約358萬元,法庭以此為基礎量刑。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當洗黑錢罪行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且相關犯罪宗數及金額高企時,法庭會考慮加刑。本案因詐騙及洗黑錢案件數字高企,法庭決定加刑約20%。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