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婉珊 DCCC1486/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囚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4/5/2026[2026] HKDC 7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婉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曹婉珊開設了三個銀行帳戶,並將其交予一名稱為「肥仔」的人士使用。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資金,總額接近港幣2,000萬元,涉及多宗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於2021年至2023年間多次被捕,並承認其中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罪責認定,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對被告人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性質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雖然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但涉案金額高達港幣2,000萬元,且帳戶呈現鏡像模式,顯示其作為傀儡戶口的角色。法庭接納控方申請,考慮到近年傀儡戶口案件氾濫,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損害,決定在量刑起點上加刑25%。法庭強調,被告人的個人不幸經歷及無刑事定罪紀錄,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2015] CACC 334/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包括涉案金額、犯罪性質及阻嚇性需求。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處總刑期43個月監禁。法庭下令控罪2判刑37個月,控罪3及4各判刑3個月,並與控罪2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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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即使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或洗黑錢詳情,若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仍會觸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本案被告人因此被判監禁43個月。

Q.洗黑錢案件中,個人不幸經歷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法庭通常不接納個人不幸經歷(如親人離世或患病)作為洗黑錢罪的減刑因素。本案法官明確指出,被告人的抑鬱症及家庭變故雖值得同情,但並非犯案理由,故不予減刑。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會被法庭判處加刑?
A.

若案件涉及傀儡戶口且近年相關罪行氾濫,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本案因傀儡戶口案件數量激增,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刑期上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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