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基林、林钰、李丹 DCCC134/2026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3個月;D2 監禁24個月;D3 監禁22個月
三名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分別被判監禁22至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30/4/2026[2026] HKDC 7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基林、林钰、李丹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均為內地居民,被控串謀處理犯罪得益(俗稱「洗黑錢」)。案情指D2在網上開設銀行帳戶,D1及D3則協助D2提取現金並購買加密貨幣。警方於2025年7月截獲三人,搜出大量現金及銀行卡。調查顯示,涉案帳戶有頻繁的短暫存放資金模式,且與被告報稱職業不符。三人透過微信群組接收指示,專程來港進行洗黑錢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以及在缺乏上游罪行具體證據下,如何評估被告的罪責。此外,法庭需考慮控方就D2提出的加刑申請,以及被告人認罪後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性質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量刑時除考慮涉案金額外,亦需參考被告的角色、參與次數及是否涉及跨境元素。法庭採納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等案中的原則,認為雖然本案涉案金額非鉅,但被告專程來港犯案且涉及串謀,罪責不輕。針對D2的控罪2,法庭接納控方數據,認為傀儡戶口問題嚴重,故批准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23個月;D2被判監禁24個月;D3被判監禁22個月。所有被告均承認控罪並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黑錢罪行對金融體系損害巨大,即使被告未參與上游罪行,其協助清洗黑錢的行為仍須嚴懲。本案亦反映法庭對「傀儡戶口」案件採取更嚴格的量刑態度,批准控方基於社會影響的加刑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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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接收轉賬並提款是否構成洗黑錢?
A.

是的,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洗黑錢。本案被告協助提取現金並購買加密貨幣,法庭裁定其行為嚴重,判處監禁。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基準是什麼?
A.

法庭並無劃一量刑指引,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角色、是否涉及跨境元素及前置罪行性質。本案法庭以22至2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Q.傀儡戶口案件會被加刑嗎?
A.

會。法庭考慮到傀儡戶口對社會經濟的嚴重損害,批准控方申請,將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罪行刑期上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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