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加駒 DCCC1395/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不歸押罪,共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9/4/2026[2026] HKDC 7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加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加駒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以及1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人先後開設4個銀行賬戶,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涉及金額合共超過1,000萬港元。該些賬戶被用作處理網上騙局的騙款,款項經頻繁存提後轉走。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缺席聆訊,潛逃兩週後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賬戶」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量刑基準,以及因缺席聆訊而干犯的不歸押罪應如何判刑。法庭亦需考慮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的理據。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人明知將戶口交予他人利便犯罪集團處理黑錢,在犯罪鏈中角色重要。參考案例,洗黑錢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量刑基準通常超過5年。考慮到洗黑錢罪案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至於不歸押罪,法庭認為刑期應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以反映潛逃對司法程序的損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謝志建 [2025] HKCA 911 及盧錦輝 [2016] 2 HKLRD 308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合共50個月。其中洗黑錢罪判囚48個月,不歸押罪判囚2個月,兩者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賬戶洗黑錢罪行採取嚴厲態度,特別是當涉及金額巨大且有組織犯罪背景時,法庭會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此外,潛逃行為會導致額外刑期並通常與主罪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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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視傀儡賬戶為洗黑錢犯罪鏈的重要一環。本案被告因借出4個戶口處理逾千萬黑錢,被判監禁48個月,另因潛逃加判2個月,合共監禁50個月。

Q.洗黑錢罪行判刑時,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犯罪複雜性、是否涉及犯罪集團、被告的知悉程度及角色。本案中,法庭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猖獗的洗黑錢活動加刑20%。

Q.保釋期間缺席法庭聆訊,會有什麼後果?
A.

缺席聆訊會干犯「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庭通常會發出逮捕令,並在判刑時將此罪的刑期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本案被告因此被額外判監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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