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加駒 DCCC1395/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加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加駒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以及1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人先後開設4個銀行賬戶,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涉及金額合共超過1,000萬港元。該些賬戶被用作處理網上騙局的騙款,款項經頻繁存提後轉走。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缺席聆訊,潛逃兩週後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賬戶」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量刑基準,以及因缺席聆訊而干犯的不歸押罪應如何判刑。法庭亦需考慮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的理據。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人明知將戶口交予他人利便犯罪集團處理黑錢,在犯罪鏈中角色重要。參考案例,洗黑錢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量刑基準通常超過5年。考慮到洗黑錢罪案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至於不歸押罪,法庭認為刑期應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以反映潛逃對司法程序的損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謝志建 [2025] HKCA 911 及盧錦輝 [2016] 2 HKLRD 308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合共50個月。其中洗黑錢罪判囚48個月,不歸押罪判囚2個月,兩者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賬戶洗黑錢罪行採取嚴厲態度,特別是當涉及金額巨大且有組織犯罪背景時,法庭會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此外,潛逃行為會導致額外刑期並通常與主罪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會。法庭視傀儡賬戶為洗黑錢犯罪鏈的重要一環。本案被告因借出4個戶口處理逾千萬黑錢,被判監禁48個月,另因潛逃加判2個月,合共監禁50個月。
Q.洗黑錢罪行判刑時,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犯罪複雜性、是否涉及犯罪集團、被告的知悉程度及角色。本案中,法庭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猖獗的洗黑錢活動加刑20%。
Q.保釋期間缺席法庭聆訊,會有什麼後果?
缺席聆訊會干犯「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庭通常會發出逮捕令,並在判刑時將此罪的刑期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本案被告因此被額外判監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