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敏兒 DCCC37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監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8/4/2026[2026] HKDC 7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敏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敏兒於2021年將其名下兩個銀行戶口(帳戶1及帳戶2)以港幣10,000元出售予身份不詳人士,供他人全權使用。該兩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多宗銷售及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折合港幣約616萬元。被告人報稱案發時為家庭主婦,依賴綜援金過活。警方調查顯示,戶口內出現鏡像模式及資金快速耗散等洗黑錢特徵。被告人於2023年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量刑基準,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因洗黑錢罪行的猖獗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而對被告人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必須具備阻嚇性。量刑時需考慮黑錢金額、犯案次數、時間長短及被告參與程度等因素。法庭參考了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keung)案的量刑基準,並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鑑於涉案金額約616萬元及傀儡戶口問題的嚴重性,法庭決定採納48個月為總量刑基準,經認罪扣減及加刑後,判處總刑期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 及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 [2025] HKCA 911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0個月。法庭批准控方加刑申請,並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總刑期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僅提供傀儡戶口亦須承擔嚴重刑責。本案顯示法庭對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錢的案件,會嚴格執行加刑申請,以反映罪行的猖獗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款,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我沒有參與詐騙而減輕嗎?
A.

不一定。法庭指出,即使被告對上游罪行(如詐騙)不知情或未參與,亦不必然是減刑因素。本案被告因提供傀儡戶口,仍被判處監禁40個月。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洗黑錢罪行的猖獗程度嗎?
A.

會。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而加刑。本案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對被告判處25%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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