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電話騙案跑腿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韻 DCCC56/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子韻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分別向兩名長者(75歲及89歲)收取合共港幣113萬元及人民幣25萬元。騙徒訛稱是受害人的孫子,因被捕需保釋金。被告人多次親自上門收款,並在過程中與受害人交談,顯示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為犯罪得益。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並在其手機發現與詐騙活動相關的語音訊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電話騙案的「跑腿」,處理犯罪得益(洗黑錢)的量刑基準。法庭需考慮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對長者的傷害性,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對被告人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懷進行情感勒索,性質惡劣。參考案例,即使被告人僅為前線收款人,量刑基準亦可達3年監禁。考慮到洗黑錢罪行日益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將刑期加重三分之一。法官最終將兩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定為3年,認罪扣減後為24個月,加刑後每項為32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陳皓傑 CAAR 1/202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被判監禁3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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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擔任電話騙案的跑腿,如果不知道騙案詳情,是否可以減刑?
法庭指出,被告人是否知悉「黑錢」的確切來源,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即使被告人僅為前線收款人,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法庭仍會採取嚴厲判刑。本案被告人因參與電話騙案收款,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罪行在甚麼情況下會被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若洗黑錢罪行涉及猖獗的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極大禍害,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法官考慮到近年電話騙案及洗黑錢罪行急劇上升,批准將刑期加重三分之一。
Q.電話騙案的收款人通常會被判監禁多久?
案例顯示,針對電話騙案的收款人,法庭通常會採取3至4年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本案法官將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定為3年,經認罪扣減及加刑後,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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