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享洺 DCCC135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判監共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0/3/2026[2026] HKDC 4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享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享洺於2025年5月24日凌晨,在觀塘秀茂坪商場內先後進入兩間店舖及一個臨時攤位,偷取了包括智能電話、衣物、護膚品及食品等多項財物。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案發時,被告人正就另一宗店內盜竊案接受警方保釋調查。被告人現年36歲,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盜竊罪 (Theft)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是否有加重刑責因素、認罪扣減,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影響,並決定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2年半。法官參考了 HKSAR v Cheng Wai Kai 一案中列出的加重刑責因素,認為本案雖無精密計劃或大額財物損失,但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法庭就入屋犯法罪以33個月為起點,盜竊罪以9個月為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考慮整體刑罰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Wong Man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確立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並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 關於加重刑責因素的指引,以及 HKSAR v Leung Ting Fung 關於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盜竊罪。第一及第二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22個月(同期執行),第三項盜竊罪判監6個月(與前兩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保釋期間犯案會被視為加刑因素。法庭在處理多項控罪時,運用整體刑罰原則,確保總刑期能適當反映被告人的整體罪責,而非單純將所有刑期相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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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屬於加刑因素,法官在量刑時已將此因素納入考慮,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過往案例,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2年半。本案法官以此為基礎,並根據案情調整刑期。

Q.如果同時犯下多項控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運用整體刑罰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確保總刑期能反映被告人的整體罪責。本案中,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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