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大廈盜竊電動唧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東濠 DCCC126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承認七項盜竊罪,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6/3/2026[2026] HKDC 4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東濠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葉東濠於2025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間,在工業大廈地下或泊車處,趁無人看管時多次盜取他人的電動唧車,共涉及七項盜竊罪(Theft)。被告被捕後承認控罪,案情顯示其盜竊行為具有預謀,且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總損失金額約為港幣62,4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工業大廈盜竊電動唧車的量刑基準,以及如何根據其犯罪紀錄、預謀程度及認罪扣減來釐定整體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趁受害人疏忽而盜竊,性質與扒竊(pickpocketing)相近,故參考扒竊罪的量刑指引。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考慮到被告有預謀犯案及短時間內連環犯案,加刑9個月。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判處總刑期2年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確立的扒竊罪量刑指引,並參考了香港特區政府訴吳阿珊 [2015] 1 HKLRD 777 及香港特區政府訴朱光輝 [2021] HKCFI 2376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盜竊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2年即時監禁。其中控罪二的8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控罪刑期與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工業大廈偷竊電動唧車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認為此類盜竊行為趁受害人疏忽而犯案,性質與扒竊(pickpocketing)相近,屬於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因連環犯案及有預謀,最終被判處兩年即時監禁。

Q.法庭如何決定盜竊罪的刑期?
A.

法庭會考慮控罪性質、是否有預謀、涉案金額及被告的刑事紀錄。本案中,法官參考了扒竊罪的量刑指引,並因被告在短時間內連環犯案及有預謀而加刑,最後給予認罪扣減。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A.

可以。在本案中,被告因儘早認罪並同意案情,反映其悔意,法庭給予了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這是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