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雙程證來港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应松 DCCC491/2025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8個月;D2 監禁29個月
兩名被告人認罪,分別判囚28及2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3/2026[2026] HKDC 4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应松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11月持雙程證來港,隨後在沙田及大圍村屋進行入屋犯法(Burglary)。第一被告人攀爬進入村屋盜竊手錶及現金,第二被告人則在屋外把風。隨後兩人企圖盜竊屋主私家車內的財物。此外,兩名被告人亦涉及在屯門及天水圍村屋附近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警方最終在天水圍將三人截獲並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及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Loitering with intent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根據被告人的角色分工及犯案情節進行刑期調整與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一般為36個月。考慮到被告人持雙程證來港犯案、有預謀且分工明確,法庭將起點上調至39個月。對於遊蕩罪,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eung Kwan Hung (楊焜泓) 一案,採納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強調,雖然被告人沒有對單位造成嚴重破壞,但其有計劃的跨境犯罪行為屬加刑因素。認罪後,各項控罪均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並參考了 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 & 339/2007 關於加刑因素的指引,以及 HKSAR v Yeung Kwan Hung (楊焜泓) CACC 217/2010 關於遊蕩罪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判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及遊蕩罪,總刑期為28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及兩項遊蕩罪,總刑期為2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跨境犯罪及有預謀的入屋犯法行為會被視為加刑因素。法庭亦重申,即使被告人僅擔當「把風」角色,其刑責與實際入屋者不應有區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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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雙程證來港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在本案中指出,被告人以訪客身份來港犯案,且並非臨時起意,屬於加刑因素,因此將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由36個月上調至39個月。

Q.入屋犯法罪的把風者是否與入屋者同罪?
A.

是。法庭認為兩名被告人分工明確,行動互相配合,即使第二被告人僅擔當「把風」角色,其刑責與實際入屋者不應有區別。

Q.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通常判多久?
A.

該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法庭參考案例後,在本案中採納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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