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亮 DCCC54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成,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1/3/2026[2026] HKDC 4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亮於2025年1月3日及1月6日,兩度進入位於伊利莎伯大廈的封閉停車場,利用鉗子剪取電線及偷取機器,並以手推車運走變賣。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供稱因僱主拖欠薪金而犯案。被告人確認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犯案者為其本人,並承認兩次犯案均為其所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起點,以及針對兩次獨立犯案行為,應否採用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刑期的原則,以反映其持續犯罪的刑責。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儘管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犯案,但經濟困境並非減刑理由。考慮到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針對兩次獨立犯案,法庭引用「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裁定兩項控罪須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每次獨立犯罪的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參考了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及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確立商用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並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339/2007 處理加重刑責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名成立。每項控罪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各為20個月。法庭下令控罪二的20個月刑期中,有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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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被僱主拖欠薪金而犯法,法庭會減刑嗎?
A.

不會。法庭認為即使面對嚴峻的經濟困境,被告人仍有其他合法途徑處理,不能以此作為干犯嚴重罪行的減刑理由。本案法官最終未有接納此理由減刑。

Q.兩次入屋犯法罪,刑期會分開計算嗎?
A.

會。根據上訴庭指引,若入屋犯法發生於不同日子,原則上須施以部分分期執行刑期,以反映每次獨立犯罪的刑責。本案法官下令其中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上訴庭指引,針對成年的初犯者,若入屋犯法罪涉及商用物業,量刑起點通常為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本案法官亦採用此標準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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