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祥周案 DCCC59/2024
持刀襲擊兩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祥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祥周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前男友。2023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進入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丈夫(控方第二證人)居住的分間單位,拒絕離開,並先後以剪刀及其他利器襲擊兩人。第一證人腰背被刺,造成氣胸、血胸及肋骨骨折,留院16天;第二證人則頸部、面部及手指受傷,並曾被被告人箍住喉嚨至幾乎不能呼吸。警方在現場檢獲沾血剪刀及刀具,法證結果與三人的DNA相符。被告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後的刑罰。核心問題是兩次持刀襲擊的嚴重性、武器、傷勢、襲擊動機及對受害人的危險,如何影響量刑;以及被告人無刑事紀錄、沒有預謀、認罪及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沒有法定判刑指引,刑罰須按案件情況決定;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監禁,並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傷勢及受害人所受影響。被告人因感情衝突主動找上兩名事主,先造成第一證人嚴重及具即時生命危險的傷勢,繼而箍住第二證人喉嚨並以利器襲擊,屬加重因素。另一方面,無案底、沒有預謀、出於一時衝動、單獨犯案及認罪均予以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指出本罪一般刑期為三年至十二年;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重申阻嚇性及量刑因素。另參考 HKSAR v Yuen Wai Kui、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HKSAR v Chow Benjamin、HKSAR v Gurung Swatantra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國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判監24個月,控罪二判監16個月,其中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本罪雖無固定判刑指引,持刀襲擊、造成嚴重傷勢及箍頸至受害人難以呼吸,均會大幅提高刑責。認罪及無案底可獲減刑,但不足以抵銷連續襲擊及致命風險等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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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兩人並造成重傷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襲擊次數及受害人所承受的危險。這宗案件中,被告人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合共被判監禁三十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有固定刑期?
法庭指出,本罪沒有判刑指引,通常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並須按案件情況及阻嚇需要決定。本案兩罪最後合共判囚三十個月。
Q.沒有案底及認罪可以大幅減刑嗎?
沒有刑事紀錄及認罪是有利因素,但不能抵銷持刀襲擊、嚴重傷勢及箍頸造成的致命風險。本案法庭扣減認罪後仍判監禁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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