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泉案 DCCC80/2024

偷運沉香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因偷竊沉香木被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16/10/2024[2024] HKDC 17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陆丰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2023年7月8日,警方在西貢截查被告人,從其黑色背包內搜出24塊沉香木材,總值港幣631,550元。沉香屬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護的物種。被告人承認應一名通緝人士要求,協助搬運及把沉香木運出香港,並預期獲付約港幣1,000元。他是內地居民及本案初犯,案發時首次來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沉香木的量刑起點、跨境犯案及協助運送的嚴重性,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加刑。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損害;辯方則主張案件不再普遍,並要求較低幅度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最高刑罰為十年,並採納 HKSAR v Wen Zelang 所確立的偷竊沉香木三年量刑起點,及 HKSAR v Xie Jinbin 對該起點的確認。被告跨境來港、協助搬運及運出受保護沉香木,三年起點適當。控方未能證明罪行的普遍程度,故不能依第27(2)(c)條加刑;但第27(2)(d)條容許法庭考慮近期指名罪行對社區的損害。非法採伐破壞瀕危物種及森林生態,損害廣泛,故加刑25%適當。扣除認罪減刑後,兩年為合適基準,再加刑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en Zelang 確立偷竊沉香木的三年量刑起點及約25%的加刑幅度。HKSAR v Xie Jinbin 確認該三年起點。法庭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分別處理罪行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合共30個月監禁。判刑基於三年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減刑至24個月,再因罪行對社區及生態造成的損害加刑25%,即六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控方未能證明相關罪行具有法定所指的普遍程度,仍可根據第27(2)(d)條證明近期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而加刑。判刑亦顯示跨境及涉及受保護瀕危物種的角色會提高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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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運沉香木會被判多少年?
A.

法庭認為偷竊沉香木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本案因認罪減至兩年,再因跨境及生態損害加刑六個月,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Q.盜伐沉香木會否因生態損害加刑?
A.

會。法庭認為非法採伐會損害瀕危物種及香港森林生態,足以構成社區損害,故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加刑25%。

Q.控方未能證明罪行普遍,仍可否加刑?
A.

可以。法庭裁定控方未能符合第27(2)(c)條的普遍程度要求,但仍可根據第27(2)(d)條證明近期指名罪行造成社區損害;本案加刑申請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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