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陆丰泉
被告人是一名內地居民及雙程證持有人。2023年7月,被告人由一名通緝人士引領進入香港,協助其搬運並企圖將24塊非法採伐的土沉香(牙香樹)木材運出香港。被告人在西貢西沙路被警方攔截搜查,隨後被捕。涉案沉香木材估計總值約港幣631,550元。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盜竊土沉香之罪行的量刑。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c) 及 (d) 條申請加刑,主張此類罪行普遍且對社區及生態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強調被告人是初犯、家庭經濟支柱且認罪,請求輕判並建議加刑幅度不超過 25%。
法官引用 HKSAR v Wen Zelang 及 HKSAR v Xie Jinbin 確立的 precedent,將盜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定為 3 年。關於加刑,法官認為雖然數據未必證明罪行之「普遍程度」以符合 s.27(2)(c),但根據 s.27(2)(d),非法採伐對瀕危物種及森林生態造成的損害已達到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水平,故決定加刑 25%。
引用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及 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 確立量刑起點;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Cap 455) 第 27(2) 條作為加刑之 statutory provision。
被告人承認盜竊罪。法官將量刑起點下調至 24 個月(考慮認罪扣減),隨後根據 s.27(2)(d) 加刑 25%(即 6 個月),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 30 個月。
本案強調了非法採伐瀕危植物不僅是財產盜竊,更涉及嚴重的生態損害。法官明確指出,即使不能證明罪行之普遍性,只要能證明對社區或環境造成損害,仍可根據 Cap 455 s.27(2)(d) 進行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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