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46-853/2022 (合併)
C [2024] HKDC 160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46 至 853 號 (合併)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趙詠茜(第一被告)
J J
卓凱欣(第二被告)
K 黃潔瑩(第三被告) K
L
莊嘉宜(第四被告) L
李晓儀(第五被告)
M M
楊淑儀(第七被告)
N 伍家穎(第八被告) N
O 周靈芝(第十一被告) O
鄧月媛(第十五被告)
P P
梁曉彤(第十八被告)
Q Q
梁善儀(第十九被告)
R 陳信興(第二十一被告)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C 日期: 2024 年 10 月 7 日 C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及
D D
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張志雄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本信律師行延聘,
F 代表第一被告人 F
G
馬淑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家榮律師行延聘, G
代表第二被告人
H H
陳舶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
I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I
J 李家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祈陳律師事務所 J
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K K
黎匡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
L L
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M 黃錦卿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 M
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N N
胡可詩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
O O
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P 阮偉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梁楊律師行延聘, P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Q Q
劉卓言大律師,由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五被
R R
告人
S 李健揚大律師,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八被 S
T
告人 T
U U
V V
-3-
A A
B B
梁禮賢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
C 代表第十九被告人 C
王寶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
D D
代表第二十一被告人
E E
控罪: [1] - [3]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 (Ill-treatment or
F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F
G
一及第二被告) (against 1st and 2nd accused only) G
[4]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H H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I 一及第三被告) (against 1st and 3rd accused only) I
J [5] - [6]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 (Ill-treatment or J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K K
一及第七被告) (against 1st and 7th accused only)
L L
[7]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M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M
一及第十三被告) (against 1st and 13th accused only)
N N
[8]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O O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P 一及第十四被告) (against 1st and 14th accused only) P
[9] - [11]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 (Ill-treatment or
Q Q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R R
一及第十五被告) (against 1st and 15th accused only)
S [12]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S
T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T
一及第十七被告) (against 1st and 17th accused only)
U U
V V
-4-
A A
B B
[13] - [14]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Ill-treatment
C or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 C
第二、第四及第二十一被告) (against 2nd, 4th and 21st
D D
accused only)
E E
[15]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F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F
二、第九及第二十被告) (against 2nd, 9th and 20th accused
G G
only)
H H
[16]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I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I
二及第二十一被告) (against 2nd and 21st accused only)
J J
[17]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K K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L 四及第五被告) (against 4th and 5th accused only) L
[18]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M M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N N
四、第六及第十二被告) (against 4th, 6th and 12th accused
O only) O
[19]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P P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Q Q
四及第七被告) (against 4th and 7th accused only)
R [20] - [21]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 (Ill-treatment or R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S S
四及第十二被告) (against 4th and 12th accused only)
T T
U U
V V
-5-
A A
B B
[22]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C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C
四及第十六被告) (against 4th and 16th accused only)
D D
[23]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E E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F 五及第七被告) (against 5th and 7th accused only) F
G
[24]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G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H H
五、第十及第十七被告) (against 5th, 10th and 17th accused
I only) I
[26]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J J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K K
五及第十七被告) (against 5th and 17th accused only)
L [27]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L
M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M
五及第十九被告) (against 5th and 19th accused only)
N N
[28]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O O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P 八及第九被告) (against 8th and 9th accused only) P
[29] 看 管 兒 童 的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兒 童 (Ill-treatment or
Q Q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R R
八及第十五被告) (against 8th and 15th accused only)
S [30] - [31]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 (Ill-treatment or S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訴第
T T
十一及第十八被告) (against 11 and 18 accused only)
th th
U U
V V
-6-
A A
B B
C --------------------- C
判刑理由書
D D
---------------------
E E
F F
背景
G 1. 本案共有 21 名被告1,涉及 31 項控罪,全是「看管兒童 G
H 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H
第 27(1)條(下稱虐兒罪)。由於法庭在較早階段已處理了某些被告,
I I
故此本「判刑理由書」只關乎 12 名被告,分別是已認罪的 D1、2、
J J
4、5、7、8 和 11,經審訊後被定罪的 D3、15、18、19 和 21。
K K
案情
L L
2. 簡而言之,童樂居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其中一間註冊幼
M M
兒中心,為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轉介的初生至三歲兒童提供 24 小
N 時住宿照顧服務。案發期間,除了 D15 和 D19 任職幼兒工作助理之 N
外,其餘的被告都是任職幼兒工作員。
O O
P P
3. 案情顯示各被告簽署童樂居的職員守則時分別獲解釋該
Q 守則的內容。該守則訂明,童樂居嚴禁職員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體 Q
罰或暴力行為、所有職員均有責任照顧兒童、不可忽略兒童,並需確
R R
S S
T T
1
即英文 Defendant, 下稱 D
U U
V V
-7-
A A
B B
保兒童安全以及關顧兒童的情緒需要,用溫和的語氣及在不令兒童驚
C 怕的氣氛下施教。 C
D D
4. 2021 年 12 月 17 日,香港保護兒童會收到鄰近居民謝翰
E E
雯女士的電郵。謝女士的睡房俯瞰童樂居的戶外操場。她指稱有職員
F 在童樂居戶外範圍襲擊兒童。2021 年 12 月 20 日,童樂居時任院長崔 F
惠英讀畢該電郵並檢視童樂居的閉路電視片段,翌日向社署報告案
G G
件,並於 2021 年 12 月 22 日報警。
H H
I 5. 警方檢獲童樂居的閉路電視片段,涵蓋 2021 年 11 月 18 I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間童樂居室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涵蓋
J J
同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戶外範圍的閉路電視片段。經翻閱
K K
上述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共 407 宗虐兒事件。
L L
6. 涉案受害的男或女幼童接近 20 人,年齡由一歲至三歲,
M M
下文以英文字母為代號稱呼他們。該些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或遭父母
N N
遺棄或是孤兒而入住童樂居。在大部份控罪發生時,該些幼童因受襲
O 繫/虐待/忽略有不同的反應:大哭、掩面、躲避、別過臉等。 O
P P
判刑考慮的事項
Q Q
7. 各被告的案情在下文闡述。現交代在判刑時,本席作出的
R 考慮。 R
S S
8. 首先,本席已全面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每封求情信的
T T
內容以及相關案例。
U U
V V
-8-
A A
B B
C 9.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Ding Yuk Kwan CACC 24/2008 案指 C
出,虐兒罪行的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立法機關於 1995 年大大提高
D D
了最高刑期,從而表明立法機關打算嚴肅對待此類罪行。法庭必須對
E E
當前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評估,而在判刑時必須考慮的所有因素
F 中,以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他人犯案為主2。換言之,法庭對於虐兒 F
行為是「零容忍」的,所以判刑的目標不單止具懲罰性也需具阻嚇性。
G G
本席認為各被告的刑罰,不僅要反映他們各自的罪責,還要阻嚇有意
H H
犯案的人,也要反映公眾對虐兒罪行的憎惡。
I I
10. 法庭在處理虐兒案時,需考慮的判刑因素包括兒童有沒有
J J
因被虐或疏忽照顧而確實有長期殘疾或有此風險;施虐者的行為是單
K K
一事件或是由一系列行為構成(見:HKSAR v Ding Yuk Kwan3); 兒童
L 的個人因素及情況;犯案者與兒童的關係;犯案者對兒童的責任;兒 L
童所受的虐待及或忽略程度、時間及最終造成的後果;長遠對兒童身
M M
心造成的影響(見: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 HCCC 76/2017)
。
N N
O O
P P
Q Q
2
One starts by recognizing that the maximum term of imprisonment for this offence is one of ten years’
R R
imprisonment, a maximum that was greatly increased by the legislature in 1995, thereby indicating the
legislature’s intention that such offences be treated seriously. Some assessment – and the approach is an
art – must be made as to where within the range of seriousness the offence at hand lies and then, amongst
S S
all the factors that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re primarily the need to protect the vulnerable and the
need to deter.
3
A further highly material consideration is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re has been visited upon the child
T T
long-term disability or a real danger of it.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as well whether the
maltreatment is an isolated act or has been constituted by a course of conduct. This is nothing like an
exhaustive list of factors but merely an indicator of the more obvious ones.
U U
V V
-9-
A A
B B
11. 辯方援引了一些案例4,但當中的案情與本案案情分別很
C 大,亦對本庭沒有約束力,是故該些案例的參考價值有限。正如上訴 C
法庭副庭長司徒敬(當時官階)在 Ding Yuk Kwan 說:
D D
E “20. Offences committed contrary to section 27(1) of the 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will so greatly vary
F in their background and gravity as well as in the personal F
circumstances of the perpetrators that they do not lend
themselves to guidelines, so that a comparison with other
G cases is of limited value. Certainly one case alone, and a G
review case at that which itself did not undertake a study of
other sentences for the like offence, is not to be used as
H H
setting a trend; nor could it constitute much assistance for
the purpose of an exercise in comparison.”
I I
J J
12. 另外,辯方強調各被告在童樂居工作,人手和資源不足,
K K
又因新冠疫情影響下,工作量大增,編制有所改變,被告在履行職責
L 時承受很大壓力。本席認為這不是有力的求情。正如上訴法庭在 L
HKSAR v Ding Yuk Kwan 所指「眾所周知,照顧兒童的人在履行這項
M M
職能時會承受壓力,但為了保護兒童,照顧者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 」
。 5
N N
有被告提出童樂居較資深的幼兒工作員都會以不當守法維持幼童的
O 秩序。年資尚淺的便「跟風」。有些被告亦認為無力改變不當處理幼 O
童的手法,唯有隨波逐流。本席認為這不是求情理由。與其仿效,倒
P P
不如以身作則,然後合眾人之力,改變歪風。
Q Q
R R
S S
4
例如 HKSAR v HHK HCCC 40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志 HCMA 682/2016;香港特別行政
區 訴 陳麗娟 [2023] HKDC 89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玲 [2024] HKDC 121)
T 5 T
That those who have the custody and care of children will suffer stres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at
function is well known but there is a societal imperative that deman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the exercise of control.
U U
V V
- 10 -
A A
B B
13. 本席已看過涉案片段,不禁令人震驚、氣憤與痛心。涉案
C 十多名天真爛漫的幼童竟被照顧他們的成年人無理襲擊、虐待、忽略。 C
本案出現以下嚴重情節:
D D
(a) 破壞誠信: 每名被告都有照顧幼童的責任,她們卻
E E
破壞誠信;
F F
(b) 被告的犯案行為: 不用多說,身為幼兒工作人員要
G G
悉心照顧兒童,更何況各被告簽署了該守則,清楚
H H
知道不可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體罰或暴力行為
I (見上文第 3 段)。她們是明知故犯,行為可恥。 I
即使有些被告不是施虐者,她們眼見幼童受虐,卻
J J
麻目不仁、漠不關心、袖手旁觀。她們實在有積極
K K
的責任 (positive duty) 好好照顧幼童。儘管不是施
L 虐者,但案情顯示她們的不作為構成了法律所指的 L
M
故意忽略。本席會個別考慮每名被告涉案的行為、 M
性質、施襲力度、犯案時間、忽略程度等;
N N
O (c) 幼童年齡: 各被告是成年人,而涉案幼童年紀非常 O
P
少,只是 3 歲或以下; P
Q Q
(d) 幼童背景:涉案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而居於童樂居,
R 因此他們沒有親人全天候的照顧,實屬可憐。更甚 R
的是她們竟被居處的照顧者欺負,令罪行情節更加
S S
嚴重;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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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e) 幼童啞忍:涉案幼童年幼,不懂用言語或行為作出任
C 何反抗,更不懂投訴; C
D D
(f) 對涉案幼童的影響: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行為對
E E
幼童身體造成表面或永久的傷害,但確實不能忽略
F 受到傷害的風險。事實上,這些犯案行為的而且確 F
令幼童承受不必要的苦楚;
G G
H
(g) 對其他幼童的影響:除控罪 27 之外,其餘的控罪發 H
I 生時,附近有兒童目擊施虐的行為。不難想像,這 I
些施虐行為對目擊事發經過的幼童造成驚嚇、困
J J
擾、或不安,更甚的是,他們可能會「有樣學樣」,
K K
以暴力解決問題;
L L
(h) 夥同犯案:部份控罪並非個人犯案;夥同犯案罪責
M M
相對個人犯案為嚴重;
N N
O (i) 重複犯案:大部份被告都在一段時間內連續犯事, O
涉及多名幼童,法庭可因此而調高量刑基準。
P P
Q 14. 為免重複,本席在處理每位被告的刑罰時,已考慮上文第 Q
R
8 至 13 段的事項(如適用)。另外,由於涉案被告人數眾多和有多項 R
控罪,本席在下文只會略述個別案情以及求情內容。本席亦順帶一提,
S S
本案的判刑有一定的難度。首先,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和多項控罪。另
T T
外,本案與販毒案不同,不能單純以數學計算出適合的量刑起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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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2 -
A A
B B
使個別被告被控較少控罪,如案情嚴重,也可能被判較重的刑罰。因
C 此,各被告的刑罰不能互相比較。 C
D D
D1
E 15. D1 承認控罪 1 至 12,涉及 7 名幼童,其中 5 項控罪的受 E
F 害幼童是 F。 代表她的張大律師把控罪 1 至 12 的嚴重性分為三類, F
第一類屬最嚴重的類別,如此類推。
G G
H 案情 (D1) H
I
第一類涉及控罪 1 及 2 I
16. 控罪 1:D1 多次大力地拍打及粗暴地揉搓 A 的面部和頭,
J J
按壓 A 的面,用手從地上拾起不明物體塞向 A 的口;執起 A 衣領後
K K
方,把 A 往後拖拉;按 A 在地上;從地上拾起不明物體塞向 A 的面;
L 案發期間,D2 蹲在 A 前方,近距離看著 A。D2 沒有制止 D1,甚至 L
在過程中拍掌發笑。
M M
N 17. 控罪 2:D1 猛力拍打 B 的頭數次、掌摑他的面;D2 走向 N
O B,在地上拾起一塊樹葉,試圖餵 B 吃。D1 之後從地上拾起不明物體 O
塞向 B 的口。案發期間,D2 蹲在 B 前方,近距離看著 B。D2 沒有制
P P
止 D1,甚至在過程中拍掌發笑。
Q Q
R
第二類控罪 3, 5, 6, 8, 9, 10, 11 R
18. D1 對涉案幼童的暴力行為包括: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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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控罪 3:把 F 整個人提起放在地上,用左膝壓著 F 的左
C 腿,拉起上腿伸展,使 F 的右腿幾乎觸及其頭部,又大力 C
擘開 F 的雙腿成一字馬;
D D
E E
控罪 5:D1 腳穿波鞋踢 F 背部一下,而 D7 接著突然爬向
F F,使 F 後退並絆倒在地上,D1 見狀發笑; F
G G
控罪 6:D1 用力拉扯 AC 的頭髮,又多次大力拍 AC 頭
H H
頂,而 D7 用手撥 AC 右腳,又用手撥 AC 下巴;
I I
控罪 8:D1 用手大力拍打 F 胸口多次,用手將 F 身體向
J J
右撥,拉著 F 的手把他整個人往右拉,又用被子覆蓋 F 面
K K
部,然後用力按壓他的面部;
L L
控罪 9:D1 拍打 F 頭,大力推 F 的身體使他失平衡向右
M M
傾,把 F 左手推往地面使 F 四肢著地;D15 近距離目擊
N D1 的行為,又走近對 F 低聲說話, F 不斷搖頭; N
O O
控罪 10:D1 打 I 的手臂,執着 I 的頭髮猛力向後扯,大
P P
力掌摑 I 的面部 3 下,執着 I 頭頂的頭髮往上扯,使 I 坐
Q 直身子。D15 坐在 I 附近,近距離目擊 D1 的行為; Q
R R
控罪 11:D1 用手拍打 AC 的頭,又用手按著 AC 的頭頂
S S
把她的頭猛然向後撥。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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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第三類涉及控罪 4,7,12
C 19. D1 對涉案幼童的暴力行為包括: C
控罪 4:D1 猛力拍打站在 D3 旁的 L 的右手 4 下;
D D
E E
控罪 7:D1 用力拍打 F 的頭;
F F
控罪 12:D1 用手捏 D 耳拉他起身。
G G
H 求情 (D1) H
I
20. 張大律師指 D1 現時 46 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是 I
12 歲和 9 歲。案發時 D1 44 歲。D1 於 21 歲時在香港教育學院畢業成
J J
為合格幼稚園教師。此後,她一直進修,取得一系列專業資歷。
K K
L
21. 張大律師指 D1 曾想以她經驗所得的方法在童樂居工作。 L
但是院長跟她說,若她跟孩子們玩得太開心,下一更很難接手。由於
M M
人手嚴重不足,即使老師們曾向院方反映,仍然沒有得到支援,而上
N 班的更期亦十分混亂,所以 D1 於扭曲的文化和繁重的工作下,為了 N
O 管好秩序,不顧一切,無情地傷害孩子。D1 坦承童樂居的文化是要 O
粗暴對待兒童,她因而忘記了照顧幼兒最重要的便是對他們的愛護。
P P
Q 22. 張大律師謂這不是為 D1 的行為開脫,只是希望法庭知道 Q
R
她的人生,並非一個虐兒者的人生。D1 因本案喪失了努力多年得來 R
的事業、承受了社會大眾的批判、失去了親友對自己的信賴。她亦因
S S
此患有抑鬱症並多次嘗試自殘和自殺。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23. D1 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她第一時間坦承認罪,勇於面對
C 自己的過錯,於警方調查期間十分合作。 C
D D
24. D1 呈上多封求情信。D1 在信中指,為自己行為感到非常
E E
羞恥,深知非常對不起這班孩子。她知道犯了嚴重過錯。她承諾日後
F 必定奉公守法,亦希望有機會繼續培育兩個女兒作社會棟樑。 F
G G
25. D1 的家人感到十分驚訝。他們均指 D1 於休假時會帶童
H H
樂居的孩子出外玩耍。兩名女兒對母親被捕感到焦慮和擔心,並接受
I 了十多次的情緒支援和輔導。D1 過往任職機構的上司、同事、學生 I
和家長形容 D1「為人爽朗,喜愛孩子、用心工作、對家長態度親切
J J
與同事相處融洽」。
K K
L 26. 最後張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把部份刑期同 L
期執行,亦因為 D1 過往參與義工服務,酌情減刑。
M M
N 判刑 (D1) N
O 27. D1 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12 月 17 月日約 6 星期之內對 O
7 名幼童施襲干犯了 12 項控罪,足見身為幼兒工作員的她,在履行每
P P
天的職責時,完全缺乏愛心與耐性,經常粗暴對待幼兒,視他們為玩
Q Q
物,隨意拉扯幼童手腳,提起他們、拍打他們。該些幼童因着 D1 的
R 惡行而作出不同反應例如:驚慌大哭;失去平衡,四肢着地;身體搖 R
晃等。D1 更因 F 被絆倒而發笑,毫無同理心。更甚的是,D1 大力拍
S S
打 A 和 B,A 雙手掩面嘗試躲避,B 用手護頭,D1 不單只沒有向他
T T
們停止施襲,還從地上拾起不明物體塞向 A 和 B 的口中。D1 毫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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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心涉案幼童身體會否受傷。她的行為十分邪惡、橫蠻亦帶侮辱性,而
C 部份控罪她更夥同另一名被告一起行事。 C
D D
28. 如前所述,張大律師把 D1 的 12 項控罪的行為相互比較
E E
後分為三類,本席同意這個分類。
F F
29. 經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1 個別案情和求情,本
G G
席認為適合的總量刑基準是 45 個月,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刑
H H
期下調至 30 個月。
I I
30. 為達致 30 個月的監禁刑期,本席下令:
J J
(a) 第一類(控罪 1 及 2)各以 24 個月為量刑基準,扣
K K
減三分一後,各判 16 個月,同期執行;
L L
(b) 第二類(控罪 3, 5, 6, 8, 9, 10, 11)各以 18 個月為量
M M
刑基準,扣除三分一後,各判 12 個月,同期執行;
N N
(c) 第三類(控罪 4,7,12)各以 6 個月為量刑基準,扣
O O
除三分一後,各判 4 個月,同期執行。
P P
Q 31. 第一類的刑期是 16 個月,第二類是 12 個月,其中的 10 Q
個月與第一類的刑期分期執行 (16+10=26),第三類的 4 個月,全數與
R R
上述刑期分期執行 (16 +10+4),總刑期 30 個月。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32. 張大律師呈上多封不同幼稚園校長的推薦信,信中提及
C D1 於 2002 至 2018 年任職幼稚園老師時的良好表現。儘管如此,這 C
不是有力因素令法庭酌情減刑。
D D
E E
33. D1 親手摧毀自己的聲譽之餘,還招至牢獄之災,更連累
F 家人,尤其是女兒承受了很多的壓力。女兒現在的苦況也不構成有效 F
減刑因素。
G G
H D2 H
I
34. D2 承認控罪 1 至 2、13 至 16,共 6 項控罪(控罪 3 則留 I
在法庭檔案)。
J J
K 案情 (D2) K
L
35. 有關 D2 於控罪 1 至 2 的行為已在上文第 16 至 17 段交 L
代。
M M
N 36. 控罪 13 和 14(下稱擲鞋事件)指 D4 脫去其右腳波鞋擲 N
向並擊中 AG 的額頭,力度之大使 AG 頭部向後晃。D4 接着拾起其
O O
波鞋,再擲向 F,擊中 F 左手。D4 爬近 AG,大力搓揉 AG 頭部,之
P P
後猛然把 AG 的頭部向下按,使他整個上身倒下,又掃亂 AG 的頭髮,
Q 又打他背部。案發時,D2 及 D21 近距離目擊 D4 的上述行為。D2 眼 Q
R
見 AG 和 F 被鞋從遠處有力度地拋向並擊中他們,AG 亦被大力捽頭, R
因而有機會受痛楚以及受傷卻沒有理會,沒有上前檢查兩名幼童有否
S S
受傷。她沒有干預或制止 D4,更在過程中發笑。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37. 控罪 15 指 D2 經過 T 身旁,用左手大力推 T 的頭,使他
C 立刻側身倒地,用雙手支撐身體;控罪 16 則指 D2 站在控罪 16 兒童 C
身旁拿起毛巾抽打他面部,再用右手掌摑他。
D D
E E
求情 (D2)
F 38. D2 現年 25 歲,案發時 23 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G G
39. D2 與父母、丈夫、一歲的兒子以及一名兄長同住。母親
H H
是一名二級工人,父親是點心主管,丈夫是一名髮型師。
I I
40. D2 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取得幼兒教育高級文憑。之
J J
後,她便在童樂居擔任幼兒工作員,月入$24,000。期間,D2 一直有
K K
參與院舍舉辦的義工服務,例如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帶院舍幼兒外出、
L 陪同幼兒參與院方舉辦的中秋節以及遊車河活動。事發後,D2 在一 L
間中醫專科診所擔任中醫助理。
M M
N 41. 馬大律師解釋 D2 犯案的背景。D2 畢業後便在童樂居工 N
O 作。2021 年 9 月,D2 剛被時任院長調動到 B 組做老師。她正處於學 O
習階段,需要參考其他同事如何應對幼兒。當時她見到前輩同事怎樣
P P
應對幼兒的行為,所以便「有樣學樣」。加上,她聽聞如果沒有能力
Q Q
維持幼兒秩序,會被較資深的同事責備和杯葛。D2 害怕被排斥、杯
R 葛,又出於好勝心,所以便「跟風」用不當手法對待幼兒。加上,疫 R
情關係,不同年齡組別的幼兒需要混合管理,又需作出隔離措施,令
S S
工作量增多,而經驗尚淺的 D2 還未有機會學習處理較大歲數的幼童,
T T
對她而言造成一定壓力。但是在被捕之後,D2 反覆觀看相關的錄影
U U
V V
- 19 -
A A
B B
片段,覺得自己的行為十分可恥,與她當初選擇攻讀幼兒教育的理念
C 相違背。 C
D D
42. 馬大律師呈上英國 Sentencing Council 的判刑指引,並表
E E
示雖然該指引對香港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它仍然具有參考價值。根據
F 該指引,法庭可以從兩方面着手:第一方面是評估相關行為的刑責, F
第二方面是評估相關行為的傷害。她指 D2 的行為屬於中度刑責,而
G G
D2 對幼童所造成的傷害不屬嚴重,他們沒有明顯傷勢或永久心靈創
H H
傷或情緒受困擾。
I I
43. D2 呈上多封求情信。D2 表示她為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
J J
思,承認自己的行為可恥,願意接受一切的刑罰。家人及朋友均對 D2
K K
作出正面的評價。前上司表示 D2 出獄後,他願意繼續聘請 D2 在中
L 醫診所工作。 L
M M
判刑 (D2)
N 44. D2 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月 17 日約 6 星期之內干犯 N
O
了 6 項控罪,涉及 6 名幼童。 O
P P
45. 馬大律師引用英國 Sentencing Council 的判刑指引。值得
Q 注意的是每處的量刑指引是考慮了當地的文化和背景而制定的,所以 Q
該指引未必完全適合應用在本案。無論如何,香港的上訴法庭就虐兒
R R
案已闡述了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本席必然需要依循。
S S
T 46. 本席已考慮了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2 個別案情與求 T
情。D2 於控罪 1 和 2 目睹了 D1 的惡行,作為幼兒工作員,她必然知
U U
V V
- 20 -
A A
B B
道如不阻止 D1 的惡行,A 和 B 會繼續被虐而有機會受傷,她卻置之
C 不理,亦在他們受虐後沒有檢查他們有否受傷,故意忽略他們。她在 C
D1 施襲/虐待 A 和 B 的過程中拍掌發笑,更竟試圖虐待 B 餵 B 吃樹
D D
葉,行為離譜。同理,她在擲鞋事件中,身在現埸,不作出任何干預,
E E
罔顧幼童的福祉,懶理 AG 和 F 被鞋擊中後有否受傷,只顧發笑,全
F 無同理心。她不單止故意忽略相關幼童,亦故意襲擊在控罪 15 和 16 F
G
的幼童,而她所用的力度不輕。 G
H H
47. D2 在控罪 1 和 2 的罪責明顯與共同被控的 D1 相對較輕,
I 所以刑罰會有異。她在控罪 13 和 14 擲鞋事件的角色與擲鞋的 D4 亦 I
明顯不同,這亦需要在判刑中反映。
J J
K K
48. 經考慮後,本席認為 6 項控罪適合的量刑基準為 2 年,認
L 罪三分一後為 16 個月。每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L
M M
49. 控罪 1 和 2,各以 18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減後,
N N
刑期是 12 個月,同期執行。
O O
50. 控罪 13 和 14,各以 12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減後,
P P
刑期是 8 個月,當中 3 個月與控罪 1 和 2 分期執行 (12+3=15)。
Q Q
R
51. 控罪 15 和 16,各以 6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減後, R
刑期是 4 個月,同期執行,當中 1 個月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 (15+1
S S
=16)。D2 入獄 16 個月。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52. 馬大律師指 D2 犯案時年輕,事實上,案發時她是 23 歲,
C 已是成年人,因此不屬法律所指的特別年輕類別,是故不構成減刑因 C
素。她的兒子因她入獄而缺乏母親的照顧,這也是 D2 犯案後要面對
D D
的後果。
E E
F D3 F
53. D3 面對控罪 4,案情於上文第 19 段已交代。
G G
H 求情 (D3) H
I
54. D3 現年 26 歲,事發時 23 歲,未婚,與父母及姊姊同住, I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於 2018 年 6 月完成香港教育大學主
J J
辦的「幼兒教育高級文憑」課程。2018 年 8 月,她成為註冊幼兒中心
K K
主管及幼兒工作員,之後受聘於童樂居為幼兒工作員。事發後,她被
L 辭退了童樂居的工作。 L
M M
55. 陳大律師呈上 (i) 屯門醫院和浸會醫院的醫事報告,內容
N 顯示 D3 自 2017 年開始患有甲狀線毒症,接受治療後病情似乎得到 N
O 控制 ;2018 年開始復發;2021 年四月復發問題惡化,需要接受放射 O
性碘的治療以控制病情;同年夏天病情再度惡化;(ii) 精神科專家關
P P
醫生指甲狀腺毒症對 D3 的直接影響,是她的情緒波動會較常人多。
Q Q
關醫生認為 D3 犯案的原因很可能是受到工作期間不良氛圍的影響,
R 以及她缺乏支持,和缺乏在不利工作環境下處理兒童保育的知識。 R
S S
56. 陳大律師表明 D3 甲狀腺毒症問題是導致她犯案的可能原
T T
因之一,但這並不能成為減刑的因素。陳大律師指有關 D3 的罪責,
U U
V V
- 22 -
A A
B B
如控罪涉及 D3「故意忽略」,該些行為似乎未達到這類案件最嚴重 /
C 惡劣的情況。 C
D D
57. D3 呈上自己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D3 表示她對受害的
E E
幼童感到愧疚。她沒有放棄自己,她已報讀嶺南大學的學士課程,希
F 望日後回報社會。家人提到 D3 溫和善良,旅遊期間也會自費購買禮 F
物給童樂居的幼童。眾多老師和同學指出 D3 喜歡小朋友,勤奮好學、
G G
熱心服務、參與義工服務。曾在童樂居任職的人形容 D3 堅守崗位、
H H
盡心盡力照顧幼童。
I I
判刑 (D3)
J J
58. D3 面對一項控罪,不涉及夥同犯案。她目睹 D1 大力地一
K K
而再再而三共 4 次拍打站在她身旁的 L,期間她沒有作出干預:例如
L 叫停或分開 D1 和 L。L 被打之後,她也沒有檢查他有否受傷,她是 L
故意忽略 L。經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3 個別的案情和求情,
M M
本席判處 D3 入獄 3 星期。她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所以不獲三分一刑
N N
期扣減。
O O
59. D3 被判入獄 3 星期。
P P
Q Q
D4
R
60. D4 承認控罪 13 至 14、18 至 22 ,共 7 項控罪(控罪 17 R
留在法庭檔案)。
S S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案情 (D4)
C 61. 控罪 13 和 14 是關乎「擲鞋事件」,見上文第 36 段。 C
D D
62. 其他控罪的案情:
E E
(a) 控罪 18: 捉住 R 身上的背心,把他整個人大幅度地
F 左右搖擺;用力拉 R 衣領和手,使他站立;捉住 R F
的頭部,使他望向左邊;
G G
H H
(b) 控罪 19: 用手背多次大力拍打 U 面部;大力捉住 U
I 的頭髮逼使他轉身; I
J J
(c) 控罪 20: D4 與 D12 分別兩次捉住 G,D4 大力把 G
K K
的雙腳往其頭部方向按壓,而 D12 同時把 G 的雙手
L 大力向下按壓; L
M M
(d) 控罪 21: 拉起 R 的衣領使他站立,抓住他的背心大
N 力地把 R 整個人大幅度地左右搖擺;推 R 在地上; N
O 猛力和粗暴地掌摑及揉搓 R 的面部; O
P P
(e) 控罪 22: 執起 W 衣領,將她整個人提起,然後把 W
Q 摔到地墊上令 W 面部着地。 Q
R R
求情 (D4)
S S
63. D4 現年 28 歲,案發時 25 歲, 與母親同住。父親在她年
T 幼時離開家庭,之後甚少聯絡。D4 中六畢業後便修讀「幼兒教育高 T
U U
V V
- 24 -
A A
B B
級文憑資格」。於 2017 年正式投入社會工作。她的第一份工作是在
C 「童樂居」服務,當時年滿 21 歲,希望能學以致用。 C
D D
64. 在職期間她遇到上級和同儕不同指令,受工作模式影響及
E E
壓力下,在無可奈何之際,愚昧地跟隨歪風,反未能一展抱負,導致
F 今天的後果,D4 極之後悔。 F
G G
65. D4 在求情信中表示,童樂居的幼兒可能每幾個月只有一
H H
兩次機會外出,所以她會於工餘時間帶幼兒外出,使他們可以增加多
I 一點生活體驗。可惜童樂居人手不足,幼兒不能隨處走動,恐防有意 I
外發生,所以老師承受很多壓力。為了使他們乖乖坐著,年資較深的
J J
老師會拍打幼兒頭部使他們「守規則」。她自己為了貪一時之快也跟
K K
隨這樣做。作為幼兒工作者,她忘記了自己的專業、失去了初心,現
L 感後悔。她希望將來重投社會,作出貢獻,彌補過錯。 L
M M
66. 李大律師指 D4 因年輕軟弱,初入職場易受他人和環境影
N N
響,而沒有好好保護涉案兒童,絕非蓄意虐待他們。她並未心懷惡意,
O 更絕沒有歹毒心腸。事發後,她獲得家人,朋友及男友真誠鼓勵同支 O
持。她與男友於 2023 年 12 月結婚。她更於還押期間報讀及完成銷售
P P
技巧與客户管理課程,增值自己,冀服刑後,開展人生。
Q Q
R 判刑 (D4) R
67. D4 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12 月 21 日約 4 星期裡干犯 7
S S
項控罪,涉及 6 名幼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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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8. 控罪 13 和 14 關乎 D4 脫去其右腳波鞋掟向 AG 和 F。片
C 段顯示所有幼兒安靜地坐在地墊上,D4 竟向 AG 和 F 掟鞋。D21 作 C
證時形容此舉不衛生,這是輕描淡寫的說法。事實上,這必然是橫蠻
D D
的表現,行為過份,兼且帶有侮辱成份,她對幼兒完全缺乏尊重,視
E E
他們為玩物。
F F
69. 控罪 18 和 21,D4 對 R 的安全也毫不在意。R 只得一歲,
G G
D4 大幅度搖擺 R,又用力拉 R 和捉住 R 的頭部,一連串的動作對 R
H H
的人身安全構成風險。
I I
70. 控罪 20,正如本席在較早時處理 D12 時所說,G 當時只
J J
是躺在床上把雙腳提起,D4 和 D12 迅速和有默契地兩度走向 G,按
K K
壓他的雙手和雙腳,務求使他乖乖躺在床上。
L L
71. D4 亦在控罪 19 和 22 粗暴對待其他涉案幼童,而她所使
M M
用的力度是大的。
N N
O 72. 經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4 個別的案情和求情, O
合適的量刑基準是 30 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下調至 20 個
P P
月。各控罪的判刑如下。
Q Q
R
73. 控罪 13 和 19:各以 18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減後, R
刑期是 12 個月,同期執行。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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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4. 控罪 14、18 和 21:各以 21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
C 減後,刑期是 14 個月,同期執行,當中 6 個月與控罪 13 和 19 的刑 C
期分期執行 (12+6=18)。
D D
E E
75. 控罪 20 和 22:各以 9 個月為量刑基準,三分一扣減後,
F 刑期是 6 個月,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 (18+2=20)。 F
G G
76. D4 被判入獄 20 個月。
H H
I
D5 I
77. D5 承認控罪 17、23、24 和 27,共 4 項控罪 (控罪 25 和
J J
26 留在法庭檔案)。
K K
案情 (D5)
L L
78. 相關案情如下:
M M
控罪 17: D5 推 V 胸口令 V 向後跌;用食指大力戳 V 胸
N 口; N
O O
控罪 23: D5 腳穿波鞋踢 I 面部,令她失去平衡,身體猛然
P P
向後晃;
Q Q
控罪 24: D5 兩次指着 X,大力拍打 X 頭部,令 X 頭部撞
R R
其身旁職員的左肩;
S S
T 控罪 27: E 在聖誕壁報前拍照後,站在 D5 和 D19 中間。 T
D5 捉住 E 手臂,用手指彈 E 右眼附近位置、脫去 E 帶着
U U
V V
- 27 -
A A
B B
的聖誕帽、用帽拍打 E 的面部、大力拍 E 手掌。D19 拿起
C 衣架指着 E 的脖子,D5 同時拍打 E 右手。D19 用衣架觸 C
碰 E 嘴巴三下(下稱「聖誕拍照事件」)。
D D
E E
求情 (D5)
F 79. D5 現年 28 歲,未婚,與母親及妹妹同住。D5 接受教育 F
至高級文憑程度。她在 2018-2021 年任職幼兒工作員,被捕後至還押
G G
前任職新冠肺炎工作站職員,月入約$10,000 元。
H H
I 80. D5 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盜竊罪被判監 2 星期,緩刑 12 I
個月。她是在緩刑令期間干犯本案。
J J
K K
81. D5 在求情信中表示在童樂居工作不時令她有滿足感。其
L 後被分派照顧 2 至 3 歲的幼童,但在課堂常規處理及教學技巧都令她 L
束手無策。於是她選擇了用最快捷的方法,衝動和愚昧下作出了可恥
M M
的行為,辜負了幼童對她的信任。她自知犯下了不可補救亦不能被原
N N
諒的過錯,現向小朋友的家屬親身致歉,同時亦自知令家人感到羞恥
O 及失望。她表示已經上了人生寶貴的一課,保證日後奉公守法,回饋 O
社會,幫助弱勢。她的家人、朋友、中學老師、社工對 D5 有正面評
P P
價包括 D5 在公餘時間帶童樂居幼童外出遊玩、又自費購買衣物和玩
Q Q
具送給他們、為人孝順、謙遜等。事發後,她已不斷反省,深感悔疚。
R R
82. 黎大律師指出控罪嚴重,D5 向受害幼童致歉。萬幸的是,
S S
受害幼童沒有蒙受永久性的傷害。D5 不能再從事相關的幼兒工作,
T T
重犯的可能性極為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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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C 83. 黎大律師對於執行緩刑令的判刑沒有陳詞,一切遵從法庭 C
發落。
D D
E 判刑 (D5) E
F 84. 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5 個別案 F
情以及求情。
G G
H 85. D5 於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19 日約 1 個內 4 次對 4 名幼童 H
I
施襲/虐待。她推 V 的胸口,踢 I 的面,打 X 的頭,分別令她們失平 I
衡而跌倒或身體搖晃或頭部撞向身旁的人。D5 更與 D19 一同欺負 E。
J J
正如代黎大律所說,D5 的犯案手法是可恥的。
K K
L
86. 經考慮後,4 項控罪的總量刑基準為 21 個月,扣減三分 L
之一後為 14 個月。
M M
N 87. 控罪 27 則以 15 個月為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後為 10 個 N
月。
O O
P P
88. 控罪 17、23、24 各以 12 個月為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之一
Q 刑期,各判 8 個月,同期執行,其中 4 個月與控罪 27 分期執行 (4+10 Q
=14)。
R R
S S
89. D5 因本案被判入獄 14 個月。至於她違反緩刑令,本席會
T 在 D5 另一案中處理(見 DCCC 150/2023)。 T
U U
V V
- 29 -
A A
B B
D7
C 90. D7 承認控罪 5 和 6,共 2 項控罪(控罪 19 和 23 留在法庭 C
檔案)。
D D
E 案情 (D7) E
F 91. D7 與 D1 一起虐待幼童。 F
G G
92. 控罪 5 指 D7 用手從後拍打 F 頭部一下,之後 D1 用腳上
H 所穿的波鞋踢 F 背部一下使 F 傾前搖晃;D7 接著突然爬向 F,使 F 後 H
I
退並絆倒在地上,F 驚慌大哭,D1 見狀發笑。 I
J J
93. 控罪 6 指 D1 用力拉扯 AC 的頭髮,又多次大力拍 AC 頭
K 頂,而 D7 用手撥 AC 右腳,用手撥 AC 下巴,又用手中的綠色泵擊 K
L
打 AC 的腿、戳 AC 頭部數下使她的頭向後傾。 L
M M
求情 (D7)
N 94. D7 現年 36 歲,未婚,案發時 33 歲。她於 1988 在內地出 N
生,10 歲時來港定居與父母、妹妹及弟弟居於葵涌一個公屋單位。
O O
P P
95. 她於 2011 年 7 月取得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幼兒教育高級
Q 文憑,並在一所幼稚園任教一年。之後她到澳洲工作假期兩年,隨後 Q
在國內協助家人一起經營窗簾生意,直到 2018 年 12 月回港加入童樂
R R
居為幼兒工作員。案發時她在童樂居任職剛滿 3 年,月入約港幣
S S
$25,000 元,每月會供養父母港幣$10,000 元。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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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30 -
A A
B B
96. D7 於求情信中表示,她熱愛幼兒工作,在任職童樂居期
C 間,自費在晚間修讀一年的嬰幼兒遊戲導師課程,希望讓幼兒開心。 C
被捕後,她亦報讀了中大的兒童心情及 EQ 情緒管理課程,又反思自
D D
己在童樂居的所作所為,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的認識,現向幼兒及他
E E
們的家人道歉。
F F
97. D7 的家人在求情信中指 D7 每月助養兒童,亦在童樂居
G G
任職期間參加義務工作。D7 的朋友均指她對教學充滿熱誠,而 D7 任
H H
職文員期間,她的上司形容她表現出色,盡心盡力,公司承諾在 D7
I 服刑完畢後再次聘用她。 I
J J
98. 黃大律師指 D7 事後明白她的所為可能對受她照顧的幼兒
K K
造成傷害,深感歉意。她懇請法庭考慮 D7 的良好背景、為人熱心,
L 在本案前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適時認罪、犯案行為不符她的品 L
性、及相關兒童並沒有受到任何長遠的影響或傷害而採納一個合適的
M M
量刑起點。
N N
O 判刑 (D7) O
99. D7 面對的兩項控罪發生於 2021 年 11 月 17 日和 28 日,
P P
均與 D1 同時虐待兩名幼童。她的罪責相對 D1 為輕。
Q Q
R 100. 控罪 5 和 6 各以 12 個月作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後為 8 R
個月。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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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101. 本席下令控罪 5 的刑期中的 3 個月與控罪 6 的 8 個月分期
C 執行(3+8=11),總刑期 11 個月。 C
D D
D8
E 102. D8 承認控罪 28 和 29,兩項控罪。 E
F F
案情 (D8)
G G
103. 兩項控罪案情如下:
H 控罪 28: D8 不斷拍打控罪 28 兒童的面;捂住他的口鼻; H
I
猛烈地左右搖晃他的頭部;捏着他的下巴;扯他的上衣; I
粗暴地給他戴上眼罩,再用被子蓋着他的口鼻,期間不停
J J
搖晃他的頭部;
K K
L
控罪 29: D8 不斷推 R 的背,用腿壓著 R 的下半身,捏著 L
R 面頰;搖晃他的頭;猛力使 R 轉身躺在他的右膝上; R
M M
慢慢滾向 D15 , D15 拍 R 手臂一下。
N N
求情 (D8)
O O
104. D8 現年 48 歲,案發時 45 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P P
D8 的丈夫現年 49 歲,是一名資訊科技技術支援員,是家庭的唯一經
Q 濟支柱。他患有慢性胃炎,多年前切除部分胃部,現需長期覆診及服 Q
R
藥。D8 的父母均約 70 多歲,分別為退休人士及家庭主婦,患有常見 R
的老人病,而 D8 另有一名約 42 歲的弟弟,從事物流工作。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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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05. D8 中五畢業之後便在教育學院進修幼兒教育文憑,及後
C 在幼稚園任職教師約 19 年。於 2013 年,她轉職至童樂居工作,期間 C
因爲搬運重物及抱兒童、及多次於工作環境上落樓梯跌倒,導致坐骨
D D
神經痛及手部退化勞損,需要長期覆診及服藥。案發時,D8 月入約
E E
港幣$24,400 元,每月給予父母家用。
F F
106. D8 在其求情信中提及,她對幼童所造成的傷害深感抱歉
G G
及愧疚。她說除了出錢出力照顧這些幼童,更不時鼓勵身邊親友出一
H H
份力幫助他們。但院舍資源非常緊缺,她曾經向高層及上司反映的問
I 題,希望能改善院舍的情況,但均未能得到正面回應。疫情令工作環 I
境進一步惡化,她曾多次想過離職,但因不捨院舍的幼童,才堅持下
J J
去,令其壓力倍增。D8 已作出深切反省,決心努力改過自身。
K K
L 107.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 D8 對兒童/幼兒教育的熱誠與 L
投入,無私奉獻,甚至乎休假時亦充當義工。D8 的前同事、朋友、前
M M
學生及家長均指 D8 有責任心,對學生關懷備至,樂意為幼童付出自
N N
己的金錢和時間,深受學生及家長的愛戴。
O O
108. 胡大律師引述香港保護兒童會獨立檢討委員會中期報告
P P
的內容,並指出童樂居的工作量本來已經相當沉重、管理不善、人手
Q Q
流失及調配問題令工作難度大增。當時有多個非常有經驗的員工(案
R 發時已退休/離職)指示 D8 及其他年資較淺的同事以比較嚴厲的方式 R
甚或體罰作權宜之計來維持秩序。本來 D8 也很抗拒,但後來因爲大
S S
部分員工也跟隨有關指示,情況才開始受控,令她開始慢慢被潛而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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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跟隨有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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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9. 胡大律師表示,雖然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 D8 的行爲非常 C
粗魯,但她從沒有對兒童們造成實質的身體傷害。案發後,D8 失業,
D D
更患上嚴重抑鬱症,但她沒有放棄自己,候審期間努力進修及參與賣
E E
旗等義工活動。她強調 D8 是在極大的工作及精神壓力下才干犯了本
F 案,與 D8 本身的性格不符。D8 希盼能儘快服刑完畢,早日出獄照顧 F
年老兼患病的老爺和奶奶,以及回饋社會。
G G
H H
判刑 (D8)
I 110. D8 於 2021 年 12 月 6 日和 15 日干犯兩項控罪,涉及兩名 I
幼童。
J J
K K
111. 當時控罪 28 兒童躺在床上,而控罪 29 的 R 也是乖乖坐
L 著。D8 分別對該兩名幼兒作出一連串蠻橫動作,即使前述幼童雙手 L
掩面嘗試躲避,但 D8 繼續對他施襲,行為粗暴,並且毫不顧及他們
M M
的安全與感受。
N N
O 112. 經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8 個別的案情和求情, O
兩項控罪,各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每項控罪是
P P
12 個月監禁。控罪 29 刑期中的 3 個月與控罪 28 分期執行,總刑期
Q Q
15 個月。
R R
D11
S S
113. D11 承認控罪 30 和 31,兩項控罪(控罪 25 留在法庭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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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D11)
C 114. 控罪 30 指 D11 用手指指向 E,接著將右手手持的書本擲 C
在地上,然後扯起 E 的上衣,把 E 拉往身邊,再把他摔在地上。E 因
D D
而後腦及背部着地。案發時,D18 坐在 D11 身旁,近距離目擊事件,
E E
卻沒有干預。正如 D18 在審訊作證時同意,當時合理的做法是立即上
F 前檢查、撥開 E 的頭髮看看他有沒有受傷、問他有沒有痛楚。D18 看 F
G
見 E 被人拉扯和凌空掟在地墊上,沒有檢查 E 有否受傷、會否需要治 G
療,她是故意忽略 E。
H H
I 115. 控罪 31,D11 凌厲地看着 O,拉 O 左手使她站起來。D11 I
手中拿着書本,高舉右手至 O 頭頂上方,有力度的拍打 O 頭部。D18
J J
作證時指當時去拿紙巾協助 O 吐出口中異物。本席裁定 D18 目擊 D11
K K
的拍打,但沒有干預。而 D11 的拍打有可能增加 O「啃親」的風險或
L 令她受傷,D18 沒有檢查 O 當時身體情况,更用拿著抹手紙的手掌摑 L
M
O 頭部。 M
N N
求情 (D11)
O 116. D11 現年 31 歲,未婚,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她與父母同 O
P
住。她獲得高級文憑畢業之後任職幼稚園老師。2020 年,D11 得悉童 P
樂居主要是照顧家庭有問題的幼兒,覺得這份工作十分有意義,於是
Q Q
在同年 8 月加入童樂居為老師,負責照顧年齡介乎 10 個月至 20 個月
R 的幼兒。她對這些幼兒愛護有加,工餘時間會幫忙餵食茶點和餵奶, R
S 又積極參與名為「愛多一點」的活動,用私人時間帶幼兒體驗院舍以 S
外的生活,例如遊車河到金山郊野公園看猴子,看聖誕燈飾,辦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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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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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7. 期後於 2021 年 8 月,D11 被分配為 B 組的班主任,照顧 C
年歲比較大一點的幼兒。較資深的老師提示 D11 必須以比較強硬的
D D
態度管理課室秩序,否則幼兒會不依循指令,課室秩序便會失控。所
E E
以 D11 態度便慢慢變得強硬,做出了控罪相關的行為。
F F
118. 阮大律師指 D11 是在難以抗拒的群體及工作壓力下干犯
G G
本案。D11 的暴力行為只發生在某一天或兩天裡的一次或兩次。D11
H H
的作為對受害兒童有沒有做成表面或永久性的傷害,亦沒有證據顯示
I 他們受到任何或長期的心理創傷。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他們大部分 I
都能短時間內便回復被告使用暴力前的活力。
J J
K K
119. D11 在其求情信中承認自己的錯誤。她指在童樂居工作,
L 覺得很有意義和價值,亦積極參與了一些活動,利用私人時間帶幼童 L
看聖誕燈飾、中秋燈籠等,讓他們更多生活體驗。有資深老師向她表
M M
達,若是表現太溫柔,便不能做好課室管理。最後因受同儕、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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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不足影響,她對幼兒態度變得強硬,以果斷及粗魯方式管理課室
O 秩序。現在知道對他們造成了傷害,深感自責,本意並非傷害幼兒。 O
她日重返社會後,會竭盡全力彌補過失,願意以任何形式參與社區服
P P
務和兒童保護組織,以盡自己一分力量關懷孩子。
Q Q
R 120. D11 的父母形容女兒親切、善良、活潑。女兒更提出申請 R
成為寄養家庭,反映女兒實在喜歡小朋友及願意幫助照顧有需要的孩
S S
童。父母期盼法庭輕判,好讓她將來為社會做出積極貢獻,重建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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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其他的親友、老師、同事等人都形容 D11 熱愛工作、愛錫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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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績良好。D11 在工作上承受很大壓力,又遭同事指她管教方法不善,
C 因而迷失了,忘記初心,做出傷害幼童的行為。 C
D D
判刑 (D11)
E E
121. D11 犯案日期是 2021 年 12 月 6 日,同一地點下涉及 2 名
F 受害兒童。 F
G G
122. D11 無視幼童安全,隨意摔幼童在軟墊上。
H H
I
123. 經考慮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D11 個別的案情和求情, I
控罪 30 以 9 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 31 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
J J
減三分一後分別為 6 個月和 2 個月監禁;其中 1 個月與控罪 30 分期
K K
執行,總刑期是 7 個月(6+1=7)。
L L
D15
M M
124. D15 被裁定控罪 9、10 和 29 罪名成立;控罪 11 脫罪。
N N
案情 (D15)
O O
125. 審訊時揭示(可見上文第 18 段),控罪 9 指 D1 拍打 F
P P
頭,大力推 F 的身體失平衡向右傾,把 F 左手推往地面使 F 四肢著
Q 地;D15 走近對他低聲說話, F 不斷被搖;控罪 10 指 D1 打 I 的手 Q
臂,扯 I 的頭髮使她企直,大力掌摑 I 的面。D15 被裁定目睹 F 和 I 的
R R
遭遇,但不作任何干預,沒有叫停、沒有在幼童受襲後檢查他們,是
S S
故意忽略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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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26. 控罪 29 的 D5 案情可見上文第 103 段。審訊時揭示, D8
C 不斷推 R 的背,用腿壓著 R 的下半身,捏著 R 面頰;搖晃他的頭; C
猛力使 R 轉身躺在他的右膝上。 本席裁定 D15 不是合上眼,而是目
D D
睹這一切。她不作干預,完全不理會 R 有否受傷,沒有檢查 R 身體之
E E
餘,還在 R 慢慢滾向她時拍 R 手臂一下。
F F
求情 (D15)
G G
127. D15 現年 53 歲,已婚,與丈夫育有兩名成年子女。她沒
H H
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她失去童樂居的工作,但仍自力更新,現
I 時為清潔工人,每月收入$15,000。 I
J J
128. 劉大律師指 D15 犯下的控罪嚴重,但她對孩童的福祉並
K K
非麻木不仁,毫不關心。她只是一名幼兒工作助理,學歷只有中五,
L 沒有接受正規幼兒訓練與其他冊幼兒工作員不同。歸根究底,她犯案 L
是因為不懂得如何應對及處理虐兒的情況。事後 D15 自我反省,對受
M M
影響的孩童感到非常難過,深感歉意。事件中,D15 沒有作出虐待或
N N
暴力行為;三項控罪施虐的時間維持短暫;三名幼童身受皮肉之痛外,
O 沒有證據指出他們有潛在或永久的傷害。 O
P P
129. D15 在求情信中表示希望小朋友在正常、有愛的環境生
Q Q
活。曾與他共事的上司、退休主任、前院長均表示 D15 對幼兒關愛有
R 加,遇上情緒不安的孩童時,她表現有耐性,甚至犧牲工餘時間做義 R
工帶孩童外出體驗生活。D15 的丈夫亦提到 D15 遇上惡劣天氣時仍會
S S
留守工作崗位,確保準時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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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15)
C 130. 劉大律師不論在審訊階段和求情時均側重 D15 只是一名 C
幼兒工作助理,與幼兒工作員不同,而 D15 作證時強調自己是幼兒工
D D
作助理,所以對涉案幼童沒有照顧責任。事實上,D15 簽署了守則,
E E
知道任何人不可對童樂居的幼童使用暴力。儘管 D15 學歷僅至中五,
F 又沒有受過正規幼兒教育訓練,但對於不涉及任何複雜概念的守則, F
G
D15 必然是清楚明白的。況且,常識也告訴 D15 不可襲擊、虐待、忽 G
略兒童,只是她在案發時故意選擇忽略涉案幼童的福祉。
H H
I 131. D15 作供時又指她沒有目睹事發經過。本席已經拒絕接 I
納,並肯定她看見幼兒被虐待卻故意忽略他們。在 D1 和 D8 施虐時,
J J
D15 沒有叫停、沒有帶走幼童、沒有檢查他們有否受傷。她在控罪 29
K K
亦拍 R 的手臂但力度不算大。就案情而言,她的角色當然相對施襲的
L D1 和 D8 爲輕。 L
M M
132. 經考慮案情、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控罪 9、10 和 29
N N
各以 5 個月為量刑基準。
O O
133. D15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在
P P
她個案中亦沒有出現其他有效減刑的因素。
Q Q
R 134. 控罪 9 和 10 在差不多時間發生,過程不算長,兩項控罪 R
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 29 刑期中的 1 個月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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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D15 被判入獄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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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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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8
C 135. D18 就控罪 30 和 31 被定罪。 C
D D
案情 (D18)
E 136. 控罪 30 和 31 的案情見上文第 114 和 115 段。D18 於控罪 E
F 30 故意忽略 E,而在控罪 31 故意襲擊 O。 F
G G
求情 (D18)
H 137. D18 現年 26 歲,於 2017 年完成香港浸會大學的幼兒教育 H
I
學士學位,並於童年七月成為註冊幼兒中心主管及幼兒工作員。2019 I
年 9 月加入童樂居。2022 年 3 月被捕之日起,她便沒有從事幼兒工
J J
作,轉為擔任兼職西餅師傅。她在幼兒工作的努力和追求可謂因本案
K K
而毀於一旦。
L L
138. 李大律師指,關乎控罪 30,D18 的犯罪行為屬一次性的;
M M
不是主動參與施襲行為; E 沒有受到確實的傷害;關乎控罪 31,D18
N 的動作也是一次性的,本意是協助 O 吐出口中異物,因「心急」,她 N
O 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 O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O 沒有受到確實的傷勢。 O
P P
139. D18 在求情信中表示是次事件深深影響了她和親友,令他
Q 們承受不少壓力。經歷本案之後,她深深體會到自己對虐待的理解和 Q
R
意識確實不足及未夠敏銳,使她當天未能完全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 R
她是無意傷害幼童。她知道以後不能再從事幼兒工作,盼望日後努力
S S
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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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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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D18 的父親指女兒參與義工服務,受到讚賞;D18 的前僱
C 主和現任僱主指她是一位溫柔良善的青年人,愛惜小朋友,與同輩相 C
處融洽,工作態度積極。
D D
E E
判刑 (D18)
F 141. 片段顯示兩名幼童沒有搗蛋、沒有作出挑釁性的行為。 F
G G
142. D18 於控罪 30 清楚看見 D11 大力扯 E 的衣領導致 E 的頭
H H
和頸大幅度向後彎,她也沒有扶他一把。如她當時作出干預,D11 便
I 不能「掟」E,使他凌空着地,兩手和兩腳向上。事後,D18 任由 E 躺 I
在地墊上,沒有理會 E 有否受傷,故意忽略 E。
J J
K K
143. D18 在控罪 31 亦主動出手,明知 O 中有異物,還以一定
L 力度掌摑她的頭一下。幸好, O 沒有哽噎(哽親),否則後果嚴重。 L
M M
144. 經考慮案情以及上文第 8 至 13 段的事項,控罪 30 和 31
N 各以 6 個月為量刑基準。D18 是審訊後被定罪的,不能獲得三分之一 N
O 的刑期扣減。控罪 31 的刑期中的 1 個月與控罪 30 分期執行,總刑期 O
是 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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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D19 S
145. D19 因控罪 27 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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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D19)
C 146. 案情可見上文第 78 段,關乎「聖誕拍照事件」。D19 眼 C
見 E 接二連三被打,整個過程 E 在大哭,D19 卻沒有作出任何干預。
D D
她眼見 D5 在打 E 時,沒有叫停、沒有分開他們,還用衣架指向 E 脖
E E
子。
F F
求情 (D19)
G G
147. D19 現年 53 歲,已離婚,與兩名成年的兒子同住。D19 多
H H
年來奉公守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熱衷義工服務。
I I
148. 梁大律師指 D19 指牽涉一項控罪,事件中 D19 並沒有出
J J
手襲擊 E,故此她的刑罰應比 D5 為輕。
K K
L 149. D19 呈上多封求情信。「情心園」心理支援中心的一名心 L
理學家及註冊社工指 D19 對兒童照顧工作充滿熱誠,更主動要求為
M M
香港保護兒童會的兒童開辦藝術治療課程。以往與 D19 共事均對她
N N
有良好的評價。
O O
150. 應申請,本席替 D19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曾姑
P P
娘在報告中詳細交代了 D19 的成長背景包括年幼時母親因病去世、
Q Q
D19 過去兩段不愉快的婚姻、小兒子因精神健康出現問題而十分倚賴
R D19 的照顧、D19 如何辛勤工作養活家人、D19 十分愛護兩名兒子等。 R
報告又指 D19 因干犯是次罪行現感到十分後悔。她建議 D19 接受社
S S
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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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梁大律師在其進一步求情陳詞中表示,D19 現在明白虐兒
C 不僅限於對兒童使用暴力或任由兒童生病或捱餓。另外,D19 審訊過 C
程中的任何議題皆沒有提出爭議,沒有出庭作證或傳召證人。她現在
D D
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以及不作為,並願意接受任何判罰,足見她悔改
E E
之心。
F F
判刑 (D19)
G G
152. 本席考慮了曾姑娘的正面報告與建議、求情中的內容包括
H H
D19 是初犯、在事件中相對 D5 的罪責為輕、有穩定的家庭背景、有
I 良好的工作紀錄、有真誠的悔意。 I
J J
153. D19 只面對一項控罪。本席接受感化官的建議,判處 D19
K K
接受 18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本席得悉 D19 願意接受這項判判罰。
L L
154. D19 需要在其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時間進行督導感化
M M
主任所指示的工作,工作時數在命令中指明;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
N N
該項工作;遵守督導感化主任的任何合理指示;及立即通知主任有關
O 其地址的任何更改。如她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可就涉案控罪重新判 O
刑包括可判處她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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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D21
T 155. D21 因控罪 14 被定罪,發生於 2021 年 11 月 28 日,涉及 T
一名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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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案情 (D21) C
156. 控罪 14 的案情見上文第 36 段,關於「擲鞋事件」。她身
D D
在現埸,近距離目擊一切,卻沒有干預、沒有檢查 AG 有否受傷,更
E E
在過程中發笑,罔顧幼童的福祉,是故意忽略他們。
F F
求情 (D21)
G G
157. D21 現年 59 歲,已婚,與丈夫育有一對成年子女。她沒
H H
有刑事定罪紀錄。
I I
158. 王大律師強調 D21 對 AG 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虐待行
J J
為,亦非夥同 D4 犯事。涉案罪行,事出突然,是個別事件,非長時
K K
間持續的行為。
L L
159. D21 親筆撰寫求情信。她表示從媒體報道中知道童樂居是
M M
一所照顧有家庭問題的兒童住宿院舍,長期缺乏人手。她感到兒童身
N 世悲慘,故此再次投身幼兒工作,每天風雨不改上班。她愛惜小朋友, N
O 更會自費購買零食給他們,又用私人時間時間帶他們外出。她的在職 O
評核也有很好的評價。她知道事件中做得「唔夠好」,而感到萬分歉
P P
意。她不會忘記初心,日後仍會熱心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Q Q
R
160. 她的丈夫、姊姊和前上司均指 D21 善良、有愛心、有孝 R
心,平日都是 D21 照顧現年 90 多歲患有長期病的母親。
S S
T 判刑 (D2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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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應申請,本席替 D2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C C
162. 感化官陳姑娘在其報告中指 D21 現在感到懊悔,因為她
D D
在事件中的不作為就等於她沒有履行保護受害者的責任。她否認有任
E E
何傷害孩子的意圖。她對孩子所遭受的虐待感到非常難過。陳姑娘指
F D21 過去要不是全職家庭主婦,就是幼兒工作員,過着體面的和穩定 F
的生活,D21 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
G G
H H
163. 本席考慮了陳姑娘的正面報告與建議、求情中的內容包括
I D21 是初犯、只面對一項控罪、在事件中沒有親手作出暴力行為、有 I
穩定的家庭背景、有家人的支持、有良好的工作紀錄、有真誠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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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64. 本席接納建議,判處 D21 接受 18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L 本席得悉 D21 願意接受這項判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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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D21 需要在其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時間進行督導感化
N 主任所指示的工作,工作時數在命令中指明;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 N
O 該項工作;遵守督導感化主任的任何合理指示;及立即通知主任有關 O
其地址的任何更改。如她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可就涉案控罪重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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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包括可判處她即時入獄。
Q Q
R
總結 R
166. 除 D5 之外,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這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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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因素,原因是他們認罪所獲的三分之一折扣中已經考慮了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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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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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7. 另外,多名被告指她們曾在童樂居參與義務工作。諷刺的 C
是她們在童樂居屢次犯上性質嚴重的虐兒案。本席不會行使酌情權減
D D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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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
G G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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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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