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东案 DCCC892/2023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認罪後因持刀傷人被判監禁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30/9/2024[2024] HKDC 16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桂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陈桂东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3年5月2日深夜,他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先與一名男子爭執及打鬥,其後離開現場,數分鐘後手持約17厘米長的生果刀返回,向受害人腹部斬下一刀。受害人腹部及肝臟受創,須接受緊急手術並入住深切治療部。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曾主動襲擊他人,並非受害人先行挑釁。被告人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並於本案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刀具、襲擊方式、傷勢、動機、是否有挑釁、案發地點及被告人背景等因素;並決定棄保期間犯案的加刑幅度,以及認罪可獲的減刑折扣。辯方主張預謀程度低、被告悔意及傷勢沒有造成永久傷害;控方則強調持刀突襲、報復動機及公眾地方犯案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原則,認為刑罰須反映阻嚇及譴責使用暴力的需要,並按個案考慮預謀、動機、武器、暴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閉路電視證據顯示被告人先行動手,離開後有充足時間冷靜,仍持刀折返突襲,故並非受挑釁所致。17厘米尖刃生果刀造成深入腹腔及肝臟的傷勢,屬嚴重情節。法庭以4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因棄保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量刑基準約為3年至12年,並須考慮阻嚇、譴責及具體案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列出非挑釁、公眾地方犯案及其他加刑因素。法庭強調3年至12年僅屬參考,並非固定最低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3年。法庭先採納4年3個月量刑基準,因棄保潛逃及擔保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持刀突襲及報復動機即使預謀不高,仍可導致較高量刑基準。自願飲酒並非求情因素;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則屬加刑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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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斬傷他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參考量刑範圍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須按武器、傷勢、動機及其他案情決定。本案被告持刀突襲,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三年。

Q.受害人沒有先動手,會影響持刀傷人的判刑嗎?
A.

會。沒有挑釁、被告人先行襲擊,以及離開後返回持刀報復,均屬加重情節。本案法庭根據閉路電視認定受害人沒有先動手,並因此拒絕以挑釁減輕刑責。

Q.保釋期間犯案會否令持刀傷人刑期增加?
A.

會。法庭認為被告人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並曾棄保潛逃,屬加刑因素;本案在四年三個月基準上加刑三個月,之後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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