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佑案 DCCC665/2023
持刀群毆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陳佑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2年10月26日,他駕駛私家車載同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六人,到筲箕灣襲擊許先生。陳佑首先持開山刀追向事主,令其跌倒,並在事主倒地及暈倒後以刀斬其下半身,再多次拳打其頭部。七人其後登車離開。事主受到眉部及額頭割傷,雙手擦傷。陳佑26歲、初犯,於排期審訊後但審訊開始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在集體、有預謀並使用武器的襲擊中所擔當的角色。辯方主張第一被告才是主腦,陳佑只是受邀參與,應採納第一被告案件的三年九個月起點並向下調整;亦請求考慮初犯、認罪及願意賠償。控方則要求法院按襲擊的嚴重性及其重要角色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三至十二年的刑期範圍,並考慮預謀、群體犯案、武器、公共地方犯案、持續襲擊倒地及失去知覺的受害人、傷勢和阻嚇需要。雖然陳佑不是主腦,但他駕車載同六人到場、首先追擊事主、使用具殺傷力的開山刀,並在事主倒地及暈倒後繼續施襲,故其參與程度高。初犯獲予考慮,但無法實際賠償且事主未要求賠償,不能減刑。法院定量刑起點為三年八個月;因排期後、審訊前認罪,給予四分一扣減,判處兩年九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確認本罪一般刑期為三至十二年;參考 HKSAR v Chan Chung Tat [2013] 6 HKC 225,列出預謀、武器、群體行為及傷勢等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引述 R v Fisher [2008] QCA 307 的加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則涉及延後認罪的折扣幅度。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認罪成立,判處監禁兩年九個月。法院不作賠償命令,亦不因其表示願意賠償而減刑。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主腦,若其在有預謀的集體持刀襲擊中負責運送同黨、首先追擊並持續施襲,仍可被視為擔當重要角色。延後至排期審訊後才認罪,折扣少於三分一,本案給予四分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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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是主腦但持刀參與群毆會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被告在襲擊中的實際角色,包括是否運送同黨、首先追擊、使用武器及持續施襲。本案被告雖非主腦,因參與程度高而判監禁兩年九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判刑多久?
本案引用的量刑原則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為三至十二年,實際刑期取決於預謀、武器、群體犯案、傷勢及被告角色。本案量刑起點為三年八個月,認罪後減至兩年九個月。
Q.審訊前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認罪折扣取決於認罪時機。本案被告在案件排期審訊後但審訊開始前才認罪,法院沒有給予足額三分一折扣,而是給予四分一折扣,刑期由三年八個月減至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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