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自雄案 DCCC1283/2023
無武器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自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關自雄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的搶劫罪。2023年8月6日,他在長沙灣大埔道行山徑向舒女士索取金器,遭拒後以拳打腳踢方式搶去一條金鏈、兩隻金耳環及一隻金手鐲,財物估值約港幣28,000元。舒女士左眉受傷並需縫合。被告其後變賣財物,取得17,265元,並將部分款項寄回內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罪的量刑起點,以及沒有使用武器但曾對受害人施以武力的案件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公眾地方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四年,並請求考慮被告年長、經濟困難及適時認罪。控方代表則由法庭按案情及被告的嚴重刑事紀錄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其量刑起點一般低於使用武器的案件,但同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別案情衡量。本案雖在日間、公眾地方發生,且被告單獨犯案及沒有武器,惟他對受害人拳打腳踢,造成需縫合的裂傷,並掠去價值不菲的財物。因此以三年九個月為起點;被告有四次涉及同類罪行的紀錄,加刑三個月至四年,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刑兩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Yau Kwok Tung、HKSAR v Ting Chiu & Anor、HKSAR v Lam Ka Hung、HKSAR v Ku Kwok Wai、HKSAR v Har Tsz Yui 及 Mo Kwong Sang v R。相關案例確認無武器搶劫通常低於有武器案件的量刑起點,並強調須按案情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法庭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判刑已包括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沒有其他進一步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無武器並不代表搶劫必然屬低層次案件;實際使用的暴力、傷勢、財物價值及重犯紀錄均可顯著提高刑罰。適時認罪仍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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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使用武器但打傷受害人的搶劫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無武器搶劫通常低於有武器案件,但拳打腳踢及造成需縫合的傷勢屬加重因素。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八個月。
Q.搶劫罪適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因被告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法庭先由四年量刑,再扣減至兩年八個月,並沒有給予其他減刑。
Q.搶劫案的過往同類罪行紀錄會否加刑?
過往同類罪行紀錄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有四次涉及同類罪行的紀錄,法庭因此在三年九個月起點上加刑三個月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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