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Yang HCCC45/2022

藏有贓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處理贓物罪成後判監禁兩年
高等法院(刑事)DHCJ E Lee28/8/2024[2024] HKCFI 29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Ya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E Lee 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i Yang 經陪審團一致裁決,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4(1)及(2)條所訂的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涉案物品包括三個手袋、電腦袋及皮草,總值31,700港元。物品源自其丈夫 Chan 與另外兩人於2020年11月24日在住宅單位進行、涉及超過1,150萬港元財物的劫案。警方其後在被告與丈夫住所搜出贓物,部分放在被告睡床附近。被告否認知悉贓物或劫案,但承認曾到案發前用作監視受害人住所的單位及酒店。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處理贓物罪的量刑:應如何評估原犯罪的嚴重程度、贓物價值、被告與原犯罪的接近程度及其處理行為的規模。控方依案件情節求處適當監禁;辯方強調涉案價值僅31,700港元、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劫案或知悉其背景,並請求以不超過兩年為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處理贓物罪沒有特定量刑指引,因為案件情況差異甚大,必須依個別情況判刑。量刑時可參考被告與原犯罪的接近程度、原犯罪嚴重性、贓物價值、是否涉及住宅爆竊、處理安排是否精密及預期利益等因素。雖然原劫案屬嚴重住宅劫案,但沒有清晰證據證明被告與之有關,亦不知贓物如何進入其房間。涉案物品只佔劫案財物很小部分,而被告僅在睡房存放物品,故量刑起點定為監禁兩年三個月;考慮案件距今四年、被告成為母親、生活已改變及承認事實縮短審訊,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au Pak Chun(CACC 211/2016)確認處理贓物罪沒有具指導性的固定量刑制度。HKSAR v Cheng Chi Wai(2012)4 HKC 590 討論 R v Bernard Webbe and Others 所列九項加重因素,法庭以此作為分析處理行為嚴重程度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處理贓物罪罪成後,法庭以監禁兩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多項背景及案情因素扣減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處理贓物罪須按個案量刑,其他案件的刑期通常不具決定性指導作用。被告與原犯罪的實際接近程度、贓物比例及處理行為的重要性,均可影響量刑起點;審訊後的生活改變及承認事實亦可帶來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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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藏有別人劫案贓物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個案,包括贓物價值、與原犯罪的接近程度及處理行為。本案涉案物品價值31,700港元,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Q.處理贓物罪有固定量刑指引嗎?
A.

法庭指出,處理贓物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因為案件情況差異很大,須按個別事實判刑。本案法庭以兩年三個月為起點,再扣減三個月。

Q.被告沒有參與原劫案,仍會因藏贓物入獄嗎?
A.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原劫案,處理贓物本身仍可構成罪行。法庭認為本案被告與劫案關聯不明,仍因處理贓物罪成而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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