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華案 DCCC1155/2023

剪網入辦公室偷電腦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被告因入屋犯法被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8/8/2024[2024] HKDC 14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慶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慶華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7月4日凌晨,他剪開新界落馬洲一間非住宅聯營辦公室外的鐵絲網進入,將八部公司電腦搬至會議室,並準備拆卸零件出售。警方到場時發現他身穿手套、手持螺絲批及背囊,背囊內有記憶體、中央處理器及鐵鉗。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累犯紀錄、預謀及職業爆竊者身分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適時認罪、經濟困難、單獨犯案、使用簡單工具、無人受傷、年事已高及健康惡化應予減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案件則須按案情及紀錄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爆竊的通常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但該起點須按案情及被告紀錄調整。被告有15次定罪、涉及23項控罪,其中21項與不誠實有關,並有9項入屋犯法紀錄;本案亦經預謀,顯示其為職業爆竊者,因此將起點提高至3年。適時認罪按照既定原則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減至2年。經濟困難、非住宅處所無人受傷、使用簡單工具及健康狀況均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63歲亦不屬足以減刑的高齡。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爆竊30個月的量刑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支持對有同類前科或屬職業爆竊者提高基準。R v Kwok Yau-fat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ones Carmelita Galay指出經濟困難通常不是減刑因素;多宗判例則確認身體狀況及一般年齡通常不會自動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處2年監禁。法庭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累犯及職業爆竊者可令非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上調。單純經濟困難、健康欠佳或年屆63歲,並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適時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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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剪開鐵絲網進入辦公室偷電腦會判多久?
A.

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但累犯及職業爆竊者可上調。被告有多次同類定罪,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Q.經濟困難及年紀大可否減輕入屋犯法刑罰?
A.

法庭認為經濟困難不是減刑因素,63歲亦不屬足以減刑的高齡;健康欠佳同樣沒有帶來額外扣減。本案只有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Q.有多次入屋犯法紀錄會如何判刑?
A.

多次不誠實罪及入屋犯法紀錄可顯示被告是職業爆竊者,令量刑起點上調。本案被告有15次定罪及9項入屋犯法紀錄,起點由30個月提高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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