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訴庭指引,初犯成年人在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在無加重或減輕因素下,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法庭會考慮涉案黑錢金額、犯案次數、時間長短、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參與程度、知情程度、是否有國際跨境元素及被告角色等。
根據上訴庭案例,被告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或沒有經濟得益,並不一定是減刑因素。
HKSAR v Ng Kwan Kei DCCC815/2024
被告吳君旗面對兩宗案件。在DCCC 1145/2023案中,被告於2023年6月9日早上,趁受害人張女士的父親未關門之際,進入旺角鴻都大廈F室偷竊一部iPhone、一部iPad及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現金港幣1,600元及存款卡),總值約港幣9,700元。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並於同年6月20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因貪念犯案。在DCCC 815/2024案中,被告於2020年7月4日開立銀行帳戶,並在同年8月至9月期間,協助處理兩名電話騙案受害人(李女士及何女士)被騙的款項,總額達港幣1,000,000元,該帳戶總共處理了港幣390多萬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被捕,保持緘默。被告有1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項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被告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即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進行量刑。辯方就入屋犯法罪請求法庭考慮被告單獨行事、沒有預謀、坦白認罪等因素。就洗黑錢罪,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主腦、不清楚資金來源、沒有國際跨境元素,並請求法庭以三分之一幅度加刑以反映罪行猖獗性。
法庭在量刑時,就入屋犯法罪,採納上訴庭指引,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有5項不誠實定罪紀錄而上調3個月至3年3個月,再因認罪減刑至26個月。就洗黑錢罪,法庭引用上訴庭案例,強調其阻嚇性,並考慮涉案金額、犯案時間、被告知情程度及角色等因素,以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26個月。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猖獗,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至34個月。最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及兩罪性質與犯案日期不同,下令入屋犯法罪的其中4個月刑期與洗黑錢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庭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被告被判兩項控罪成立。就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6個月。就洗黑錢罪,判處監禁34個月。法庭下令入屋犯法罪的其中4個月刑期與洗黑錢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入屋犯法罪和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洗黑錢罪,即使被告非主腦、不知悉資金確切來源或無經濟得益,亦非減刑理由,且因罪行猖獗可作加刑。法庭在處理多宗性質不同且犯案日期各異的案件時,會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並可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合適的總刑期。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