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作羨案 DCCC1016/2023

持刀刺傷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16個月
認罪後判處即時監禁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21/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作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陳作羨與受害人何先生同住一個公共屋邨,案發前互不相識。2023年4月22日,兩人在涼亭因撲克牌玩法及言語挑釁爭執。被告先行離開,數分鐘後返回家中取出一把刀刃長15.5厘米的刀,再回到涼亭刺向何先生胸部。何先生以左手抵擋,造成左前臂及左肘裂傷,住院十天。被告其後承認取刀及刺傷受害人,並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持刀襲擊的預謀、動機、武器、攻擊位置及傷勢等加重因素,並衡量被告受挑釁、只作一次攻擊、高齡、無刑事紀錄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以決定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成年犯通常判處監禁,參考刑期幅度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並非最低刑期。法庭須以個案全部情況為基礎,特別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性質、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並以阻嚇及保障公眾為目的。本案雖在公眾地方以致命刀具刺向胸部,傷勢嚴重,但屬一次性、報復性襲擊,被告年逾七十、近五十年無定罪紀錄,且認罪,故量刑起點定為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達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說明量刑幅度、阻嚇性及加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及其他案件則提供個案比較及公眾保護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獲三分一認罪扣減。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而非量刑指引,法官毋須以三年為最低起點。即使被告高齡及無案底,公眾地方使用致命武器及造成嚴重傷勢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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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刺傷他人會被判囚多久?
A.

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實際刑期視乎武器、傷勢、預謀及其他情節。本案量刑起點為兩年,認罪扣減後判囚十六個月。

Q.高齡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即時監禁嗎?
A.

高齡及無刑事紀錄屬求情因素,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法院認為本案在公眾地方以致命刀具襲擊並造成嚴重傷勢,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一定判三年起?
A.

不是。三年至十二年只是過往案件形成的參考範圍,並非正式量刑指引或最低刑期。本案法庭按全部情況訂定兩年量刑起點,認罪後判處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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