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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016/2023
C [2024] HKDC137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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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016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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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作羨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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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L L
日期: 2024 年 8 月 21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全富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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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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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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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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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C C
1. 被告在本席席前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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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
E E
F 2. 被告就他所面對的控罪選擇認罪,並同意有關經修訂的案 F
情而被定罪。被告承認案情撮要為事實,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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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案情
I I
3. 本䅁的受害人何先生(68 歲)與被告均住在同一公共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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邨內,但案發前互不相識。
K K
L 4. 2023 年 4 月 22 日 1600 時左右,被告與其他人在屋邨內 L
M
的涼亭玩撲克牌,其間何先生在被告身後觀看。一輪牌局結束後,何 M
先生評論被告的玩法,兩人發生爭執,用粗口互罵。何先生問被告是
N N
否想“撩交打”,被告起來走開。何先生留在涼亭,繼續觀看撲克牌
O 遊戲。 O
P P
5. 幾分鐘後,被告返回涼亭,行向何先生並問對方是否想打
Q Q
架。然後被告從背心口袋拿出一把刀刃長 15.5 厘米的刀,刺向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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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胸口。何先生立即用左手抵擋,結果刀刃插入何先生的左前臂。何
S 先生迅速跑離現場,被告沒有再追對方,之後被告返回家中。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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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途人協助何先生報警,而何先生其後被送往醫院治理。經
C 檢驗後,何先生被診斷出左前臂背面有 7 厘米裂傷,肌腱外露但未切 C
斷,左肘內側也有 2 厘米裂傷。經治療後,何先生於 202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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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
E E
F 7. 其後被告被警方拘捕,被告當時身穿的背心上有血跡,左 F
手掌亦受傷。在警誡下他承認之前從家中拿刀刺傷人,因該人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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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人玩撲克牌期間罵他。
H H
I 8. 警方根據被告所述在附近垃圾桶尋回涉案兇器。被告在警 I
J
誡下確認該刀就是用來刺傷受害人的武器。 J
K K
9. 被告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何先生取笑他的出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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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此與何先生發生爭執。被告覺得對方想與他打架,於是返回家中
M 拿刀對付對方。被告亦承認他從家中拿涉案的刀,而不拿其他刀,是 M
因為涉案的刀又大又鋒利,他事前把該刀磨得鋒利,可以“隊得死”
N N
何先生。被告表示「佢想我死,我想佢死先」。
O O
P 被告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P
Q Q
10. 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在庭上確認採納他的書面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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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求情的一部分。李大律師亦確認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
S 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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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求情陳詞
C C
11. 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表示,被告於 1974 年來港,根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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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記憶他的實際年齡應是 75 歲左右。他是一名獨居離婚人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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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一女,至今與子女仍保持聯絡。
F F
12. 被告早前曾任職多種不同性質的工作,每月收入低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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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盡責給予前妻及子女足夠的生活費用。其後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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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終失業。現時他依靠綜援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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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 李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因對方向他作出挑釁,為了避 J
免衝突,被告已選擇忍氣吞聲,自行離去。可是被告回家後感到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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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不甘,才在家取了一把刀返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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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4. 李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犯案時對何先生的襲擊,只是 M
一下的襲擊而沒有在何先生受傷後,繼續追著何先生不停攻擊。
N N
O O
15. 李大律師希望法庭在考慮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
P 錄及本案的案情後,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三份一的 P
認罪扣減。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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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S S
T
16. 被告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此項控罪並沒有判刑指 T
引,而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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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 有意圖而傷人是一項嚴重的罪行,而由於不同案件的情節 C
可以有很大的分別,恰當刑期須視乎涉案所有的情況而定,因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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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沒有為這項罪行訂下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假若犯案人經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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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刑罰是監禁,而量刑起點是介乎 3 年至 12 年不等。
F F
18.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CACC 2/2012,上訴法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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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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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6. 有意圖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熊家駿一案亦 I
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見袁偉
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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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誠然,該 3 年至 12 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毋須
K 必定以 3 年為最低判刑。 K
18.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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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相同,其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
M M
19. 至於判刑考慮因素及加刑因素,上訴庭在 HKSAR v Chan
N N
Chun Tat CACC 317/2012 一案中,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
O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O
P P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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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襲擊的背後動機;
R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R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S S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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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的武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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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武力使用的程度;
C (8) 受害人的傷勢; C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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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上訴庭表
F 示在這類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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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是事件的主腦;
H H
(2)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
I (3)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 I
J
(4) 在公眾地方作案; J
(5) 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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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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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
M (8) 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 M
N N
21. 在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CAAR 9/2010 一案中,答辯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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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害人阻止其胞妹與他交往,雙方經過爭執及口角後,答辯人有預
P 謀地手持 20 厘米生果刀衝向受害人,受害人因答辯人的襲撃,身體 P
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上訴庭認為兩年半監禁(30 個月)為合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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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22. 如前述,涉案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法庭須考慮包括上
S 述陳俊達 一案所指出的判刑因素。上訴法庭在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S
T
訴 林梓恆 CACC 32/2001 一案時,引述了另一宗律政司 訴 羅永華 AG T
v Low Wing Wah CAAR 8/1995,並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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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些人面對明顯看來是尋常的紛爭,有時甚至是
C C
芝麻綠豆的紛爭,動輒用致命武器(例如菜刀及小刀)以作
解決,這點實令人覺得不安。由於有輕易動用致命武器趨向,
D 市民大眾應受到保護。故此判刑必須反映社會對此的厭惡, D
並向這些人傳達清楚信息,如在並無理由的情況下輕易動用
E 致命武器會被嚴懲。」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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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觀乎所有案例,法庭處理這類性質的罪行時,為了達到保
G 護公眾利益以及反映社會對此罪行的厭惡,均判以阻嚇性的刑罰。雖 G
則量刑起點的幅度相當廣闊,但是一般來說,直接影響量刑起點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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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是罪行的受譴責性和罪行造成的傷害。
I I
J 24. 在黃祿壽一案,該案上訴人年屆 72 歲,他因為下棋而與 J
K 78 歲的受害人發生爭執,但上訴人並非在爭執時因盛怒而襲擊傷者。 K
上訴人是在事隔 1 至 3 天後藏有兩把利刀前往找傷者算賬。在傷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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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時窮追傷者,用利刀向傷者的左胸部分進行襲擊,致令傷者左腋位
M M
置流血。不過傷者並無遭受更嚴重的傷害、並無傷及心臟或胸腔,而
N 上訴人在傷者被刺傷作出自衞時,仍繼續襲擊傷者,令傷者左手亦受 N
傷。上訴人甚至追傷者,直至傷者躲進區議員辦公室,上訴人仍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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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外謾罵。上訴人當時並非一時喪失理智,而是有預謀而行事。上
P P
訴庭考慮了該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尤其是上訴人的高齡、曾造
Q 心臟手術及只有一次非法賭博紀錄)後,認為以所有情況而言,恰當 Q
的量刑基準是 2 年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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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案的受害人與被告是同一屋邨的居民。本案嚴重之處,
T 在於被告在公眾地方使用刀襲擊,而有關武器亦屬於可令人致命的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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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並且攻擊的位置是胸部,只是何先生用左手抵擋,結果才令左前
C 臂有 7 厘米裂傷及左肘內側受傷,何先生因而需要留院 10 天。本席 C
認為,何先生的傷勢是嚴重的,故本席需要在量刑時作出考慮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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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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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6. 被告由 1974 年首次來港至案發,差不多 50 年他都是奉公 F
守法而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亦已 70 歲,本席亦會就這些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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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在考慮案情及被告的罪責時,一併作出考慮以反映合適的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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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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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7. 考慮到被告承認的案情,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盛怒之下失 J
去理智才作出報復式的襲擊。本席亦考慮到有關的案情,本席接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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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只作出了一次性的攻擊,襲擊後亦停止了繼續攻擊何先生。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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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本案的案情相比黃祿壽一案的案情為輕。
M M
28. 本席考慮了李大律師為被告所作的求情及參考了上述的
N N
案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 2 年監禁。由於被告承認控罪,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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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得 1/3 判刑折扣,經扣減後,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 1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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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 張志偉 ) R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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