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澤案 DCCC1129/2023

趁未鎖門戶入屋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監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9/8/2024[2024] HKDC 13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其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其澤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案件中,被告人於2023年6月21日凌晨進入油麻地一間冰廳,偷取約4,000元現金、支票簿及擺設,財物總值9,500元。翌日,他又趁另一間餐廳前門沒有上鎖,進入店內偷取兩部平板電腦,總值3,500元。閉路電視、警方搜查所得衣物及被告人的警誡會面陳述均支持案情。被告人有包括入屋犯法及販運危險藥物在內的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趁門戶未鎖而進入是否屬機會主義「小偷」情況、過往同類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扣減和兩項罪行應否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參考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原則,認為被告人沒有破壞或強行進入,只是趁餐廳門戶未鎖而犯案,屬機會主義者,因此每項罪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先前入屋犯法罪獲釋後不久重犯,屬加刑因素,每項刑期上調3個月至21個月。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降至每項14個月。考慮整體性原則及兩罪發生時間接近,命令其中6個月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減刑因素時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HKSAR v Cheung To M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仲及HKSAR v Tsang Chun Yin支持對沒有破壞、趁未鎖門戶進入的機會主義犯案採較低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列明同類定罪及多項罪行等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監14個月;其中控罪一的6個月與控罪二部分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合計判監20個月。

判決啟示

沒有破壞或強行進入並不免除監禁,但可支持較低量刑起點。近期同類定罪會顯著加重刑罰;適時認罪扣減後,法院仍須依整體性原則安排多項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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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餐廳沒有鎖門入內偷竊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未有破壞或強行進入,屬機會主義犯案,故每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加上近期同類定罪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合共判監20個月。

Q.有近期入屋犯法紀錄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指出,被告人在先前入屋犯法罪獲釋後不久再次犯案,屬加刑因素,將每項控罪的刑期由18個月上調至21個月。

Q.兩項入屋犯法罪可以部分同期執行嗎?
A.

可以,法院會考慮整體性原則及各罪的時間關係。本案命令控罪一的6個月與控罪二部分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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