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穎案 DCCC922/2023
收取旅遊款項不提供服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家穎承認六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2022年5月至7月期間,她以折扣價出售香港迪士尼樂園年票、酒店預訂、商品、門票及餐飲服務,並收取受害人透過轉數快支付的款項。她其後未有提供部分承諾的貨品或服務,亦沒有退款,並失去聯絡。六項控罪涉及合共199名受害人,總損失約港幣948,195.90元。被告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貪心收款並將款項花費於自己,另有25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尤其是受害人人數眾多、涉款接近一百萬元、犯案期間集中及被告人屬積犯等因素的影響。法庭亦須考慮被告人及早認罪所應獲的扣減,以及六項控罪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況處理。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所確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確認可適用於欺詐罪的量刑幅度,涉及港幣25萬元至100萬元的違反誠信盜竊案件,量刑起點為二至三年。欺詐罪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且本案受害人眾多、持續約兩個月及涉款近一百萬元,故以三年作整體量刑基準。因被告人有多次相類定罪,依據 Chan Pui Chi 將基準提高六個月至四十二個月;及早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 [2008] 4 HKLRD 1017 提供涉及大額違反誠信罪行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 確認該指引可延伸適用於受委託情況下的欺詐罪。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 支持因被告屬積犯而加重刑罰。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欺詐罪均判監。控罪一判監二十個月;控罪二至六的刑期同期執行,其中八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在沒有專門量刑指引的情況下,法庭可參考相近的不誠實罪行量刑基準。受害人人數、總損失、犯案持續性及重犯紀錄均可顯著提高刑期;及早認罪則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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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取年票及酒店款項後不提供服務會判多久?
被告收取年票、酒店、商品、門票及餐飲服務款項後,沒有履行承諾並失去聯絡。她承認六項欺詐罪,法庭最後判處合共二十八個月監禁。
Q.欺詐涉及近百萬元及多名受害人如何量刑?
法庭認為受害人數眾多、涉款接近一百萬元及犯案持續約兩個月,足以支持三年整體量刑基準;因被告屬積犯加刑,認罪扣減後判監二十八個月。
Q.六項欺詐罪的刑期會否全部分開執行?
本案控罪二至六的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八個月須與控罪一的二十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六項控罪的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監禁,而非各刑期簡單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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