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鴻安及另一人
DCCC 714/2023
[2024] HKDC 11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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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呂鴻安(第一被告人) | ||
| 趙書民(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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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
| 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陳永豪先生及余偉彥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安排輸入現金類物品,而沒有申報按照《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11條就該等物品作出(Causing to be imported CBNIs for which no declaration has bee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1 of the Cross-boundary Movement of Physical Currency and 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dinance) |
|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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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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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兩人都被控控罪一和控罪二,控罪一是安排輸入現金類物品,而沒有申報按照《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11條就該等物品作出。控罪二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 D1承認控罪二,他的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控方未得法庭批准不可繼續檢控該罪。
3. D2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
案情
4. 2023年2月17日,香港海關檢查一件由快運公司DHL輸入香港的包裹,該包裹由南韓快運公司Speedpacking寄出,收件地址為香港特區大角咀必發道118號茂盛中心13樓C室(下稱「大角咀處所」),收件人為HUANG ZHONGLONG(下稱「HUANG」)。
5. 海關發現包裹內有四本雜誌,雜誌內藏4,500張新台幣1,000紙幣,總值為新台幣4,500,000元,折算為港幣1,176,750元。這些入境外幣未按照香港法例在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中申報。
6. 2023年2月20日,海關人員監視上述包裹的運送,見包裹被送到那個大角咀處所。D1開門並簽收包裹,隨即遭海關人員拘捕,而D2亦在大角咀處所附近被捕。海關人員在D2攜帶的一個袋內撿獲港幣$399,310元。
7. D1在警誡下說上述包裹註明的收件人是他的業務伙伴HUANG,他知道包裹內有未知數額的現金,也知道金錢來自韓國,但不知由誰人寄出。D1說自2022年12月起,他的妹夫D2叫他收取這類包裹,D2每次會指示他到大角咀處所收件,並告知他包裹內有多少錢。D1取得包裹後,把錢拿到尖沙咀或長沙灣的找換店去兌換成港幣。D2跟著通知D1將兌換得來的港幣送去給一些身份不明的人。D1對調查員說,他認為那些錢沒有經銀行處理是為省掉給銀行的手續費。
8. 另一被告人D2在警誡下向海關人員承認他沒有就著今次包裹內的新台幣$4,500,000元,向海關作出入境申報。他稱不認識包裹的寄件人Speedpacking,又說自2022年11月起,已有十多次這樣處理外地寄出的包裹。他會叫D1將收到的外幣拿去兌換店兌換成港幣,然後由D1送去給其他人。D2說出兩間找換店的所在,他稱包裹內的金錢是他的韓國朋友suenghyun炒賣比特幣賺來的。這位韓國朋友欠他錢,所以用包裹寄錢來,而韓國對外匯有限制,他的韓國朋友因此沒有透過銀行處理。D2說他的韓國朋友沒有給他報酬,又說新台幣在香港有較好的兌換率。D2表示今次的包裹收件人HUANG是那大角咀處所的租客。
9. 海關人員從快運公司DHL查到,2022年12月中至2023年2月中,共有二十個包裹由南韓的Speedpacking寄到香港,其中十七個包裹寄往那大角咀處所,收件人是HUANG,其餘三個包裹寄往紅磡一個地址,收件人是D1。
10. 海關人員根據從D1那處檢獲的收據去調查,在長沙灣青山道一間找換店得悉D1於2021年9月16日於該找換店開戶。D1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其中二十天到該找換店把外幣兌換成港幣,共有三十五次交易。涉及的外幣兌換總額為新台幣62,310,000元和20,000,000日元。
11. 海關人員檢查兩名被告人的電話,發現D2多次向D1發送大角咀處所的地址和包裹提單號碼,而D1在收到包裹後會回覆D2,確認收到包裹和確認包裹內的金錢數目。
總結
12. D2在控罪一安排輸入新台幣4,500,000元,而沒有申報按照《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11條就該等物品作出。D2和D1在控罪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財產,即20,000,000日元,港幣399,310元和新台幣66,810,000元(當中包括控罪一所指的新台幣45,000,000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串謀處理該等財產。
13. 兩名被告人是台灣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辯方律師說,他們在台灣及其他地方亦沒有定罪紀錄。律師說,D1過往曾多次入境,D2過往曾兩次入境。他們進入香港都是持旅遊簽證。
求情
14. D1現年53歲,已婚,太太在台灣,有一名18歲兒子。D1是家中經濟支柱,要供養年邁的母親。
15. 律師說,D1從事貿易生意,賺取匯率差價去獲利,業務範圍包括台灣、香港和韓國,月入大約200,000新台幣,折合為港幣50,000元左右。
16. 律師說,D1對今次作出的犯法行為感到後悔,他覺得連累了別人,令家人和朋友擔憂。
17. 律師呈上D1家人寫的求情信。
18. D2現年49歲,已婚,太太在台灣,是D1的妹妹,即D2是D1的妹夫。
19. D2有一名兒子和一名女兒,分別為24歲及18歲,兒子在韓國求學,女兒在台灣讀書。
20. 律師說D2在台灣經營物流公司,月入大約新台幣200,000元,折合為港幣50,000元左右。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也要供養年邁母親。
21. 律師說D2將收到的包裹內的外幣兌換成港幣去賺取差價獲利,大約計為兌換金錢總額的兩個‘per cent’,他會將十分之一的利潤給D1作報酬。
22. 律師呈上D2家人寫的求情信。
23. 律師說兩名被告人是台灣人士,不懂香港法律,對今次所作的犯法行為已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律師又說,兩人在異地監獄服刑,會遇到一定的困難。
24. 律師說D2的健康不好,他在2023年6月曾經進行心臟手術。
25. 關於控罪二,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對涉案金錢的上游罪行有任何認知,法庭應以兩人只是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從外地寄來的錢是黑錢而判刑。
26. 律師同意,控罪二涉及的金額總數不低,亦有跨境因素,但他叫法庭考慮兩名被告人只是扮演收款人和兌換外幣者的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涉及精密計劃,兩名被告人犯案的時間也不長。
27. 律師亦叫法庭注意,D1和D2有親戚關係,D1按照妹夫D2的指示行事,所以D1的罪責應該較低。
28. 控罪二涉及一些外幣和港幣,總值約為港幣18,000,000元。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律政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Ng Yuet Fei and another CACC 294/2012,香港特別行政訴余金潤CACC 69/2013,HKSAR v Lam Hing Wan [2018] HKCA 686,HKSAR v Chan Pau Chi [2020] HKCA 496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業 DCCC 591/2014。
29. 律師說,D2的控罪二量刑起點無論如何不應超過三年九個月監禁,D1的控罪二量刑起點應該更低。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兩名被告人。
30. 關於控罪一的量刑,律師指出該罪的最高刑罰僅為罰款500,000元和監禁兩年,他叫法庭考慮控罪一的性質,將D2的兩項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判刑
31. 控罪二涉及兩名被告人串謀洗黑錢,他們多次串謀收取外地寄來的包裹,包括控罪一那次。包裹內有外幣。D2吩咐D1收取包裹後將外幣拿去兌換成港幣,再將兌換所得的港幣送去給一些不知名的人士。兩名被告人前後處理的金錢總額折算為港幣18,000,000元左右。
32. 控罪二涉及的洗黑錢數目不少,並涉及跨境因素。不過,有關的上游罪行情況不明,亦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涉及哪些上游罪行。本席僅以兩名被告人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處理的金錢為黑錢,串謀犯案而判刑。
33. D2指示D1行事,罪責較重,但D1也是積極參與犯罪,罪責也不輕。
34. 本席考慮了控罪二涉及的犯案手法、時間、金額、交易次數和跨境因素,認為針對D2的量刑起點應為四年監禁,D1的量刑起點則應為三年九個月監禁。不過,兩人沒有定罪紀錄,和調查當局合作。另外,他們是台灣人,遠離至親而在港坐牢,會有多些困苦。本席基於上述幾項因素,將D2的控罪二的量刑起點下調為三年九個月監禁,D1的控罪二量刑起點則下調為三年六個月監禁。兩名被告人及早認罪,都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判刑扣減。D2的控罪二認罪判刑是30個月監禁,D1的控罪二認罪判刑是28個月監禁。
35. D2的另一控罪是控罪一,該罪的最高刑罰僅為兩年監禁。控罪一涉及新台幣$4,500,000元,折合為港幣110多萬。D2不是疏忽才沒有申報,而是為了實行控罪二的洗黑錢串謀而向海關隱瞞。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是九個月監禁,D2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D2的控罪一認罪判刑是六個月監禁。
36. D2干犯控罪一是為了實行控罪二,而控罪二的指控金額亦包括了控罪一所指的新台幣4,500,000元,兩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
總結
37. (A)控罪二:D1認罪,判囚28個月;D2認罪,判囚30個月;
(B)控罪一:D2認罪,判囚6個月,這項刑期與他的控罪二的3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 ( 林偉權 ) | |
| 區域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