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鴻安案 DCCC714/2023
替人收取外幣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鴻安(第一被告人)及趙書民(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兩名台灣籍被告人為親戚關係,D2為D1的妹夫。D2多次安排由南韓寄往香港的包裹,D1按指示在大角咀處所收件,再把外幣帶往找換店兌換成港幣並交給他人。涉案包裹內藏新台幣4,500,000元,未有申報。調查顯示,兩人在一段期間內處理多批外幣,總值約港幣18,000,000元。D1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D2承認未申報輸入現金類物品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第一,D2安排輸入現金類物品而沒有按照《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11條申報;第二,D1及D2是否串謀處理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量刑爭議包括金額、跨境因素、角色差異、上游罪行不明及兩罪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量刑,須考慮處理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時間、方式及跨境因素。雖然沒有證據確定上游罪行,法庭仍按兩名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金錢為黑錢作出量刑。D2發出指示,角色及罪責較重;D1雖受指示,仍積極參與。法庭以D2四年、D1三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再考慮無定罪紀錄、合作、在港服刑的困難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未申報控罪則以九個月為起點,扣減後為六個月,並因該罪服務於串謀罪而與其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記錄辯方引用律政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Ng Yuet Fei and another、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金潤、HKSAR v Lam Hing Wan [2018] HKCA 686、HKSAR v Chan Pau Chi [2020] HKCA 49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業,主要作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D1就控罪二認罪,判處監禁28個月。D2就控罪二認罪,判處監禁30個月;就控罪一判處監禁6個月,與3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D2的實際總刑期為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上游罪行未能確定,具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屬犯罪得益,仍可支持相關串謀罪的量刑。指示他人行事者罪責較重,但實際收取、兌換及轉交款項者亦可能被視為積極參與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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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他人收取和兌換外幣會否構成串謀洗黑錢?
可以。即使未能證明具體上游罪行,只要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並積極收取、兌換及轉交款項,便可被定罪。本案兩名被告均承認串謀罪。
Q.未申報輸入外幣最高可判多久?
本案所涉未申報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D2因未申報新台幣4,500,000元被判監禁六個月,並與洗錢串謀罪刑期同期執行。
Q.串謀處理約一千八百萬元犯罪得益會判囚多久?
法庭考慮金額、交易次數、跨境因素及各人角色後,D1因積極參與被判監禁28個月;發出指示且罪責較重的D2被判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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