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信賢案 DCCC1172/2022
持鐵通襲擊鄰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信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信賢與受害人徐育炳為沙田秦石邨相鄰單位的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關係惡化。2022年8月28日,徐先生與家人返回住所時,被告人突然投擲一件重約1.3公斤的金屬硬物,並持一支一端尖銳、長約90厘米的鐵通追趕及插向徐先生。徐先生制服被告人並報警。閉路電視記錄整個過程,被告人亦在警誡下承認襲擊。徐先生受左臂擦傷、右臀浮腫及觸痛,但沒有永久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後,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案件具暴力、預謀、使用危險武器及持續追擊等加刑因素。辯方則指出被告人年事已高、認罪、傷勢不重、重犯機會低,並要求判處約兩年至兩年半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將本罪視為嚴重暴力罪行,監禁是一般判刑考慮。根據判刑原則,須兼顧阻嚇作用、預謀程度、動機、武器性質、使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被告人背景。被告人先投擲重金屬物,再持尖端鐵通追擊及攻擊,並作出殺人言詞,顯示具有惡意及預謀。雖然傷勢不重且被告年長,武器危險、行為持續及其暴力定罪紀錄仍屬重要加刑因素。法院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至1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確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說明阻嚇及相關判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 Sze Wing CACC 289/2011提供暴力襲擊案件的比較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處14個月即時監禁。法院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7個月。控罪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只有輕微傷勢,使用重物及尖銳鐵通、預謀襲擊和持續追擊仍可導致嚴厲監禁刑罰。被告年齡、認罪及多年未再犯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抵銷暴力及武器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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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鐵通襲擊鄰居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武器、預謀、追擊、傷勢及被告背景。本案被告持尖銳鐵通追擊鄰居並認罪,最終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
Q.受害人只有輕傷,使用武器仍會被判監嗎?
可以。武器的危險性、襲擊是否有預謀及是否持續追擊,均可凌駕傷勢輕微的因素。本案受害人沒有永久傷害,法院仍判處14個月監禁。
Q.認罪可否大幅減輕暴力罪刑罰?
認罪可獲扣減,但不能消除嚴重暴力及危險武器的加刑因素。本案量刑起點為21個月,法院因適時認罪扣減至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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