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72/2022
C [2024] HKDC 113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17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楊信賢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24 日
M 出席人士: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Attempted to cause
P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P
Q Q
---------------------
R R
判刑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 D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及
E E
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F F
2. 本案控罪的受害人是被告人隔壁的鄰居。
G G
H 案情 H
I I
3. 案發時,被告人居住在新界沙田秦石邨石玉樓 1161
J J
室。徐育炳先生(徐先生)與家人住在隔壁 1159 室,居住了大
K 約 8 年,他自搬來後認識被告人,但他們的關係在 2021 年 6 月 K
後開始變差。1159 室門口裝有閉路電視攝錄機。
L L
M M
4. 2022 年 8 月 28 日約晚上 8 時 34 分,徐先生與妻子
N 及女兒正在返回 1159 室。當時徐先生走在前面,妻子及女兒則 N
尾隨其後。正當徐先生打開 1159 室鐵閘之際,被告人突然從自
O O
己的單位走出來,向徐先生投擲一塊約 10 厘米 x 10 厘米的金屬
P P
硬物。徐先生避開了該襲擊。該硬物最終落在徐先生的妻子及女
Q 兒附近。 Q
R R
5. 其後,被告人手裡拿着一支鐵通,該鐵通一端是尖的,
S S
長約 90 厘米。被告人舉起該鐵通指向徐先生,並追向徐先生的
T 方向,然後用鐵通插向徐先生右臂。徐先生立即自衛,將 被告人 T
U U
V V
-3-
A A
B B
及該鐵通按在地上。被告人試圖站起來,期間仍試圖用該鐵通揮
C 向徐先生。徐先生其後制服被告人,叫妻子報警並迅速離開。在 C
整個過程中,被告人一直緊握該鐵通並掙扎,又不斷辱罵徐先生。
D D
與此同時,徐先生的妻子及女兒再走到離現場更遠之處。約一分
E E
鐘後,徐先生放開被告人,向妻子及女兒方向跑去。被告人迅速
F 站起來並追趕徐先生。最後,被告人獨自返回單位。整個過程中, F
被告人曾一度說「唔係你死就我亡」及「我仲殺你唔到」。閉路
G G
電視拍攝到整個案發經過。
H H
I 6. 同日約晚上 8 時 49 分,警員到達現場。徐先生及警 I
員在 1159 室外面,此時被告人打開自己單位的鐵閘,說 1159 室
J J
住戶發出噪音令他困擾,所以故意襲擊他們。被告人又承認用該
K K
硬物及該鐵通襲擊徐先生。
L L
7. 約晚上 9 時 15 分,警員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M M
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1159 室果家人成日敲牆啲噪
N N
音令我忍無可忍,頭先趁佢哋返屋企我咪用嚿鐵掟佢哋,同埋用
O 支鐵通打個男人」。 O
P P
8. 2022 年 8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5 分至 2 時 53 分,偵緝
Q Q
警員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R R
(i) 被告人住在秦石邨石玉樓 1161 室;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ii) 被 告 人與 徐先 生一 家本 來關 係 不錯 ,但 他 們 敲
C 牆,所以被告人罵他們; C
D D
(iii) 被 告 人承 認向 徐先 生一 家投 擲 該硬 物, 又 承 認
E E
用涉案鐵通「扑」徐先生。
F F
醫療檢驗
G G
H 9. 2022 年 8 月 28 日約晚上 10 時 20 分,徐先生被送往 H
I
威爾斯親王醫院,醫生診斷徐先生左臂擦傷和右臀浮腫及觸痛。 I
J J
閉路電視片段
K K
10. 庭上播放了 4 段片段,片段拍攝到當時的案發過程:
L L
M 片段 內容 M
11 徐先生返回住所外,在門前用鎖匙開門。此時,被告人從自己的
N 住所開閘門衝出,並手拿著金屬硬物擲向徐先生,徐先生走避, N
被告人亦手拿着鐵通衝向徐先生。
O 22 徐 先 生及 妻子 帶 着他 們的 小 孩返 回住 所方 向。 被 告人 把金 屬 硬 O
物 擲 向徐 先生 , 徐先 生避 開 ,但 金屬 硬物 跌落 在 徐先 生的 妻 子
及小孩腳旁。
P P
徐 先 生見 被告 人 拿着 鐵通 衝 向他 ,徐 先生 把 被 告 人制 服並 把 被
告人按在地上。被告人不斷角力、掙扎。期間,被告人亦不斷向
Q 徐先生謾罵。徐先生的妻子帶着小孩走離。 Q
33 徐 先 生其 後放 開 被告 人並 走 離。 被告 人立 即手 持 鐵通 追着 徐 先
R 生,期間亦不斷慢罵。 R
4
4 被告人手持鐵通返回自己的住所。
S S
1
檔案 BNIZ 8918。
T 2
檔案 XYSJ 6995。 T
3
檔案 VATD 2235。
4
檔案 SSOP 6064。
U U
V V
-5-
A A
B B
C 相片及證物 C
D D
11. 控方呈遞了本案被告人使用的金屬硬物及鐵通。有關
E 的金屬硬物重量為 1.3 公斤而鐵通重 1.1 公斤。相片亦顯示金屬 E
F 硬物及鐵通、徐先生的傷勢、案發位置及有關被告人單位內的情 F
況。
G G
H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H
I I
12. 被告人過往有 7 次定罪紀錄,分別是 1 項屬三合會社
J J
團的成員、2 項管有攻擊性武器、2 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 項
K 刑事毁壞及 1 項於公眾地方打鬥。 K
L L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及背景求情陳詞
M M
N 13. 被告人案發時 74 歲,現年 76 歲,在國內出生,1970 N
年移居香港。於 2022 年,被告人離婚。被告人雖然過往有刑事
O O
定罪紀錄,但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是 2015 年,而最後一次被
P P
判即時監禁亦已是 1975 年,即 49 多年前;被告人亦沒有與本案
Q 的控罪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過往沒有精神病歷史。 Q
R R
14. 被告人於 2009 年與內地太太結婚。由於徐太太都是
S S
內地人,所以徐先生的太太與被告人太太很快就變得很稔熟。被
T 告人雖然與徐家不是那麼稔熟,但被告人有時亦會協助徐先生在 T
內地搜尋一些合適的玉器,因此被告人與徐家相處都是相對和諧
U U
V V
-6-
A A
B B
的。被告人與太太的夫妻關係於 2021 年開始變差,這樣亦有影
C 響被告人與徐家的關係,直至 2022 年被告人與太太離婚,太太 C
遷出該單位後,被告人與徐家的關係更加變差。因 1159 室的聲
D D
浪問題,被告人多次與徐先生互相對駡,甚至要管理處介入;被
E E
告人對徐先生極度不滿,所以才做出這次衝動及愚昧的舉動。
F F
15. 案發時,被告人待徐家從外回家,便從該單位走出來,
G G
更 向 徐先 生 投擲 一塊 金屬 硬 物, 辯方是 接 受有 一 定程 度上 的 預
H H
謀;不過,辯方希望法庭接納,綜觀被告人的年紀、體質及當時
I 被告人與徐家仍有相當距離,甚至最後硬物墜落的位置,其實能 I
傷害人的可能性是很有限的;況且,徐家亦透過房屋署的安排於
J J
2022 年年底已經遷出 1159 室;被告人重犯的機會是極微或沒
K K
有;被告人適時就一項控罪認罪, 被告人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是
L 無可避免,被告人是準備好面對及承擔干犯法例的後果;及被告 L
M
人亦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M
N N
16. 辯方指,辯方提出片段中被告人說過:「你搞到我不
O 似人形」,於案發前大家互相已有交惡。而案發前 被告人亦到社 O
區中心求助,社工於本案開會時亦有出席。但遺憾的是未有進一
P P
步協助安排前,發生了本案。被告人居住環境細小,外來聲響若
Q Q
有任何影響對被告人亦是折磨。被告人知道需面對監禁,辯方指,
R 他所租住的公屋預留超過一年後便會沒收,被告人於本案後須重 R
S
新申請。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17. 一般而言,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C 年,但刑期的上下限仍可調節,因這不是判刑指引,有關的刑期 C
還要看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辯方緩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 D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
E E
3 年至 12 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庭無須必定以 3 年為最低判刑。
F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他 F
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 2 年至 2
G G
年半的刑期。
H H
I 判刑 I
J J
18. 本案控罪是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
K K
刑罰是終身監禁。
L L
19. 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屬暴力性質,是嚴重罪行,監
M M
禁式的刑罰是一般判刑考慮。
N N
O 20. 根據 HKSAR v Chan Chun Tat (陳駿達) [2013] 6 O
HKC 225 案,判刑須具阻嚇性,而考慮的因素包括: 襲擊的預
P P
謀程度;襲擊的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襲擊者有否受酒
Q Q
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使用的武器性質;武力
R 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 R
響(第 49 段)。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371 羅列出有關的加刑因素(第 41 段) 5。每件案件情節不同,
C 考慮亦不盡相同。 C
D D
21. 本案,事發地點為被告人的處所外,受害人徐先生為
E E
被告人的鄰居。被告人先用金屬硬物投擲向徐先生,繼而被告人
F 拿着一支鐵通,追向徐先生,然後用鐵通插向徐先生的右臂。而 F
過程中亦一度向徐先生說「唔係你死就我亡」及「我仲殺你唔到」
,
G G
反映當時被告人襲擊的惡意態度。被告人襲擊徐先生的原因於警
H H
誡下指,隔壁的徐先生發出噪音令他困擾,所以故意襲擊徐先生。
I I
22. 於 HKSAR v Chu Sze Wing( 朱思榮 ) CACC 289/2011,
J J
該案的被告人和事主是同一單位內不同板間房的鄰居,過往互相
K K
有積怨。事發時,該案的被告人因為事主當值完夜間保安工作早
L 上回來而受干擾。該案的被告人 62 歲,遂用菜刀斬向事主的面 L
和頭,造成事主額頭、右頰和左口角的傷口,幸而事主傷勢並不
M M
嚴重,也沒有造成永久傷殘。上訴法庭認為該案經審訊後的刑期
N N
應為 4 年監禁。
O O
23. 法庭有機會檢視過被告人使用的攻擊物品實物,即金
P P
屬硬物及鐵通,而控方呈遞相片亦予以反映。有關的金屬硬物重
Q Q
量為 1.3 公斤有一定相當的重量,10 厘米長 × 10 厘米闊。片段
R 見被告人一手把金屬硬物毫不猶豫擲向徐先生的方向,而徐先生 R
S S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第 41 段):「另外,在這類傷人案件的加
刑因素有: (一) 被告是事件的主腦;(二)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三)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四) 在
T 公眾地方作案;(五) 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六)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七) 事主 T
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八) 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見香港特別行政
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2014 年 3 月 27 日的判案理由書第 13 段。」
U U
V V
-9-
A A
B B
當時距離被告人的距離亦不遠。徐先生幸得以閃避,但硬物金屬
C 硬物落在徐先生後方,即妻子及小孩的腳旁。倘若金屬硬物擲中 C
任何一人,甚或小孩,後果不堪設想。另外,鐵通重 1.1 公斤,
D D
而一端是尖的,鐵通的長度亦不短,約 90 厘米,被告人一直手
E E
持着。辯方亦同意,犯案時被告人是有預謀的。
F F
24. 法庭考慮了徐先生因本案的傷勢為左臂擦傷和右臀
G G
浮腫及觸痛。徐先生的傷勢幸好沒有造成永久的創傷。
H H
I 25. 被告人使用不只一項攻擊物,亦接二連三鍥而不捨追 I
上徐先生。法庭考慮了本案的背景,亦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手法
J J
及徐先生的傷勢。
K K
L 26. 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及他公共房屋租住 L
的情況。被告人亦有類同暴力的刑事紀錄,而對上一次是於 2015
M M
年。
N N
O 27. 本案,法庭以 21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 O
14 個月監禁。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總結
C C
28.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 14 個月監禁。
D D
E E
F F
( 梁嘉琪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