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燕案 DCCC85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被判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8/1/2026[2026] HKDC 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麗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趙麗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罪涉及她名下滙豐銀行帳戶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間處理約港幣356萬元款項。帳戶有164項進帳及231項支出,呈現資金迅速流轉及低結餘的洗錢模式。被告報稱收入有限,否認知悉400,000元款項來源。她曾有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等案底,並提出失業、抑鬱及捐肝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涉案金額與交易次數的作用、被告是否知悉前置罪行對刑責的影響,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幅度。控方申請加刑;辯方主張以3年3個月為起點,並要求因被告背景及健康情況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錢罪量刑須重視涉案金額,但不能以金額作純數學計算的原則,並同時考慮前置罪行、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期間、國際元素、犯罪集團及計劃繁複程度。雖無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投資騙案或從中獲利,帳戶仍有大量交易及鏡像式資金流轉。法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至30個月,再因一致性減兩個月,最後按第27(2)條加刑20%,定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確認涉案金額是洗錢量刑的重要因素,但須考慮整體案情。HKSAR v Boma列出前置罪行、知悉程度、角色、複雜性及交易次數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提醒法庭不得只依賴概略刑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確認第27(2)條加刑幅度須按個案酌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監禁33個月。法庭以4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30個月,再減兩個月後,按第27(2)條加刑20%至33個月。

判決啟示

洗錢量刑以涉案金額為重要起點,但並非唯一或機械性的決定因素。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前置罪行或獲利,交易數量、帳戶用途及整體情節仍可支持較重刑罰。法庭基於判刑一致性而非人道理由減刑兩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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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被判多久?
A.

本案帳戶一年內處理約356萬元,涉及大量進出帳及快速耗散資金。法庭以45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其他因素後,判被告監禁33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仍會因洗黑錢被判刑嗎?
A.

被告指自己不知道其中一筆400,000元款項來源,案中亦無證據顯示她知道前置罪行;然而帳戶交易模式及金額仍被法庭納入量刑,最終判監33個月。

Q.洗黑錢判刑主要看涉案金額嗎?
A.

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法庭也會考慮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知悉程度及犯罪計劃。就本案整體情況,法庭判處被告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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