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濤
DCCC126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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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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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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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9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2 時 1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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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Mr Jackson Poo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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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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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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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徐濤,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罪行詳情指控徐濤於2008年12月3日在香港,協助載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陳金科及林耀)的運輸工具,即一艘機動船前來香港的旅程。
2. 控方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凌晨時分,一艘水警輪在青衣北海面巡邏時,發現被告人條船正在一處船廠後倒船出來,水警輪指示被告人的漁船靠泊一艘躉船接受調查。上船之後,警方人員向被告人作出查問,當時被告人正在駕駛艙,他承認自己是船長。船上當時另外有4名男子,船上一共5人(包括被告人),全部都是未獲授權進境者。
3. 當然,在判刑時,本席只會倚賴控罪書的詳情,指被告人當時協助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陳金科及林耀)這情況作出量刑。
4. 根據控方證人劉建華(海事處驗船督察)檢驗被告人的船,發現以下情況:船身結構,船身主體結構不良;滅火設備,船上並沒有足夠滅火設備,應該設有滅火筒以應付油火或引擎火;救生裝置,船上並沒有足夠救生裝置,應該備有一件救生衣給每名在船上的人;燈光訊號,船上並沒有安裝足夠為晚間操作而用的航行燈。證人的結論是,被告人的船不適宜航行。
5. 至於譚潤城,他是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他有機會檢查被告人的船的引擎,注意到以下情況:(一)並沒有發現不正常的柴油洩漏,只有燃油供應管與燃油噴射泵的連接位有輕微柴油滲漏;(二)排氣管噴出黑白煙;及(三)冷卻水泵出水口與水管連接位有漏水,漏水是因為喉管夾變鬆了,一經使用螺絲批收緊夾後,漏水便停止。
6. 引擎運轉測試,證人說可見到並沒有發現不正常的柴油洩漏,只有燃油供應管與燃油噴射泵的連接位有一處柴油輕微滲漏。他的結論是雖然油渣引擎並不是在良好狀態,它仍可開動運轉,柴油輕微滲漏並未有影響引擎運轉。水警當晚截停被告條船時,見被告的船沒有亮著燈。
7. 被告人51歲,內地人,過往冇刑事紀錄。律師求情時主要強調被告人與警方合作,接受調查,又未有追逐情況。就不適宜航行一點,律師表示情況並非是最差勁。總的來說,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並非嚴重,所運載人數亦屬於少。
8. 法庭有機會參閱王治乾和高景紅案例(CACC 357/2004, CACC 410/2004)。就這類罪行,簡單而言,上訴庭指出一般情況判監4年,如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船的船長或者負責人,適當量刑起點是5年。若再有進一步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起點可向上調。
9. 就法庭接納的證供,當時毫無疑問你是駕駛這條船的人,你向警方人員承認你是船長。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和本案案情,本席判處你5年監禁。至於你這條船不適宜航行這點應否再加刑,本席考慮過之後,參閱了徐廣明一案,本席決定不打算加刑,簡單理由就是本案情況並非如徐廣明一案情況那般嚴重。徐廣明一案,該被告人駕駛一部冇亮燈木舢舨進入香港水域,當時向著流浮山方向駛去。船上有兩人,該被告和另一名年青婦人,當時該婦人已經懷孕9個月,而被告就是駕船的人。法庭首先就他是駕船的人,採用5年作為起點,然後就條船不適宜航行的情況,而且接載一名懷孕9個月的婦人,對被載的人構成危險,原審法官再加刑一年。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兩年,最終判監4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認為4年判刑恰當。
10. 綜觀本案,本席不認為情況嚴重程度達至剛剛所講的徐廣明一案的情況,所以本席不打算就你條船不適宜航行這點,而危害其他船員安全方面再加刑,最後判處你5年監禁。
|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