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耀案 DCCC589/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被告因販運兩種毒品判囚三年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4/5/2024[2024] HKDC 8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嘉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嘉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3月22日凌晨,他在的士上被截查,警方從其身上搜出8.26克可卡因及2.91克氯胺酮,均分裝於多個可再封口膠袋內,另搜出現金、信用卡、流動電話及多張電話卡。被告人初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只有約10%的可卡因供自用。他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並有約一年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應採用綜合方式還是個別方式計算,以及被告人作為送遞員、部分毒品供自用、過往定罪和適時認罪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適用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並因顯著部分供自用而減刑;控方接受約10%可卡因供自用。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角色高於倉庫管理員及送遞員,因此按毒品送遞員量刑。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對可卡因的指引,以及許守城案對氯胺酮的指引,8.26克可卡因及2.91克氯胺酮分別對應4年6個月及2年5個月的起點。法庭採用綜合方式,並以荒謬法、轉換法及比例法核驗結果,將起點定為4年9個月;因涉及兩種毒品上調至5年。10%自用部分屬顯著部分,減至4年6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為3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及HKSAR v Abdallah所確認的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並採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的氯胺酮指引。HKSAR v Cheung Wai Man支持顯著自用部分可減刑10%至25%;HKSAR v Chan Yuk Leong提供三項核驗測試。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亦被引用作量刑計算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監禁3年。刑期由5年起點因約10%毒品供自用減至4年6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量刑方式,並以荒謬法、轉換法及比例法檢驗量刑基準。即使被告人持有販運數量,獲承認的自用部分仍可構成顯著部分並帶來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先按兩種毒品的分量及量刑指引計算起點,再考慮角色、毒品種類、自用部分及認罪。本案起點為五年,最終判囚三年。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須視乎所占比例及案件整體情況。本案控辯雙方接受約10%可卡因供自用,法庭認為屬顯著部分,將五年起點減至四年六個月。

Q.及時認罪對毒品販運刑期有何影響?
A.

適時認罪可按適用原則獲得扣減。本案法庭在自用部分減刑後,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四年六個月減至三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