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中興案 DCCC1307/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中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劉中興承認兩項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案中,85歲的許清爽遭人冒充其兒子來電,以打傷他人為由要求賠償,並被指示到體育館交付款項。被告依指示向許先生收取港幣40,000元,收錢時被途人梁日華揭發。被告逃走並以右手擊打梁先生嘴唇,造成疼痛、紅腫,最終被制服及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第一,處理電話詐騙所得款項的罪責、涉款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及電話詐騙普遍性應如何影響刑期;第二,襲擊阻截被告的途人應判處何種刑期。另須決定認罪扣減、加刑幅度及兩罪刑期如何適用總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無固定量刑指引,應考慮涉款金額、所協助的上游罪行、被告參與程度、交易期間、是否涉及策劃、有組織犯罪或國際元素等。雖然電話詐騙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支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但本案涉款僅40,000元、犯案短暫、款項已尋回,且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詐騙或完全知情,因此以30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至20個月,再加刑6個月至26個月。襲擊罪則以3個月為基準,認罪後減至2個月。兩罪獨立,但依總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 HKSAR v BOMA 所列的洗錢判刑因素,並引用 HKSAR v Lam Ka Sin 確認相關原則持續適用。電話詐騙加刑幅度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已認罪及被判罪成。控罪二判監26個月,控罪三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電話詐騙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但加刑仍須按個案涉款、角色及參與程度衡量。法院亦強調不同性質罪行雖可部分分期,仍須以總量刑原則確保整體刑期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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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收取四萬元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涉款較少、犯案時間短及款項已尋回,但電話詐騙普遍且危害社會,判處控罪二監禁26個月,另加其他控罪刑期。
Q.襲擊阻止自己逃走的途人會判刑多久?
被告用手擊打途人的嘴唇,造成疼痛及腫脹但無須住院。法院以三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減至兩個月,並將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Q.電話詐騙案件為何會加刑?
控方提出的資料顯示電話詐騙案件及損失大幅增加,受害者多為香港居民及長者。法院接納其普遍性及社區損害,將控罪二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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