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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307/2023
C [2024] HKDC 82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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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第 13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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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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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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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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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5 月 23 日
M 出席人士:吳思思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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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O O
控罪: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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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3]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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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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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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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被告原本被控共三項控罪,第二項為第一項的交替控罪, E
他承認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分別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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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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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5(1)及(3)條(控罪二),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
H 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 H
I
懲處(控罪三),被判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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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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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 年 5 月 23 日下午 3 時左右,當時 85 歲的許清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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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來電,扮作其兒子,聲稱打傷了人,需要
M M
現金 80,000 元賠償給傷者,而且表示自己的流動電話壞了,叫許先生
N 透過正在使用的電話號碼與他聯絡,許先生於是從銀行賬戶提取現金 N
港幣 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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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日下午 4 時 10 分左右,許先生撥打上述號碼,對方叫
Q 許先生登上一輛的士,經指示後最終抵達九龍秀茂坪曉光街 2 號曉光 Q
街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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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體育館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許先生去到體育館地下,約十
T 分鐘後,亦拍攝到被告走近許先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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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被告向許先生表示是他兒子的朋友,帶許先生上體育館 1 C
樓,叫他致電其兒子。該上述男子在電話中叫許先生交錢給被告。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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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後,被告叫許先生交錢。然而,許先生表示要見到兒子才會交錢。
E E
被告於是再撥打上述涉案號碼。該男子在電話中再次叫許先生交錢給
F 被告,但許先生堅持在交錢前要先見到兒子,該男子於是叫許先生先 F
交港幣 40,000 元給被告,許先生最後向被告交出現金港幣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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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日下午 6 時左右,當時 57 歲的梁日華先生見到被告在
I 體育館 1 樓在許先生旁邊點算現金,便作出查問,並得知被告聲稱認 I
識許先生的兒子,但卻未能說出名字。梁先生向被告表示會報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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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隨即向體育館出口逃走,並將上述現金留在體育館 1 樓。梁先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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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被告,並捉住被告揹著的背囊,被告轉身用右手打向梁先生的左邊
L 嘴唇,令他左邊嘴唇疼痛、發紅及腫脹。梁先生最終在體育館地下制 L
伏被告。案件報警處理,梁先生沒有入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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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員 25869 隨後抵達體育館,並拘捕被告。其後,偵緝高
O 級警員 33760 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在警誡下說出包括:—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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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半年前在旺角結識一名叫「阿玉」的男子,在案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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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玉」吩咐被告去體育館,向一個阿叔收錢,又吩
R 咐被告向對方說他的兒子找他,及叫他致電兒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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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收錢後,會獲得港幣 5,000 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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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下午 3 時至 4 時左右,被告去到體育館,在體育館周圍徘
C 徊,在下午 5 時 10 分左右,被告在體育館大堂見到許先 C
生,走近並叫他致電兒子,掛線後,他便點算涉案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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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現金交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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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 被告收取涉案現金時,一名途人見到,問被告是否詐騙, F
對方因阻止被告逃走,被告於是掙扎反抗,期間可能不小
G G
心撞到該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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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 被告不認識許先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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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之後,許先生的真正兒子許曉文 Human 先生證實他於涉
K 案當天並沒有和許先生通電要錢,也沒有參與事件。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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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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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 被告於 1975 年在菲律賓出生,現年 49 歲,被告現在有香 N
港身分證,是香港永久居民,中四程度,曾做侍應,被告有父母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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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弟弟,被捕前獨自居住於港島柴灣區。被告共有四十六項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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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涉及不誠實的共有二十九項,主要是盜竊,沒有與案類同的「洗
Q 黑錢」紀錄,另外,涉及暴力的有兩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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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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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0.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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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條,申請向被告加刑,倚賴一份由商業罪案調查科鄧啟榮總督察
C 於 2024 年 5 月 7 日撰寫的口供,提供資料以證明本案罪行的普遍程 C
度,及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和對任何人帶來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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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性質及程度。資料顯示,涉案的電話詐騙案件自 2018 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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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年 615 宗,每年攀升,直到 2023 年有 3,213 宗,接近九成造成金
F 錢損失,數額亦由 2018 年的約 6 千萬,同樣每年攀升,累積至 2023 F
年高達 11 億,有 86.3%的受害人為香港居民,特別是家庭主婦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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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約 58.5%的受害人是 60 歲或以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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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1. 對於以上資料,辯方沒有異議。本席接受該些資料明顯地 I
證明涉案的罪行不但普遍,而且導致社區相當程度的損害及受害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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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尤其是本席考慮到,從資料中可以見到電話詐騙案件中,最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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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的犯罪者的案件數目同樣每年大幅攀升,由 2018 年的 7 宗,升
L 至 2023 年的 1,202 宗,有關案件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影響明顯不過。 L
M M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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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2. 代表被告的莊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了確認 O
上述有關被告個人背景外,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的因由是因為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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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時失業,而且積蓄不多。有朋友說如被告收錢,可得 5,000 元酬勞,
Q Q
被告並不知曉源頭罪行,不知道受害人給錢的真正原因。雖然他相信
R 有不法事情,但不知道法律後果嚴重,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愚蠢地干 R
犯控罪二,他非常後悔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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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而當途人干預被告時,被告害怕而想離開,情急下魯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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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該途人,辯方指他不是存心傷害該途人,現在覺得對不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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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辯方呈交了一封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明白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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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決定將來洗心革面不再犯案,希望可以在之前曾工作過的菜館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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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工作,照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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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呈交了兩個有關「洗黑錢」的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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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20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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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D 777,另外還呈交了一個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
I 區 訴 林祖澤及詹耀邦 DCCC 510/202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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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另外,就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辯方亦呈交了一個
K 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HKSAR v LE GAT Richard Gerald Franck HCMA K
L 655/2017 供法庭考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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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判刑方面,辯方求情指,涉及「洗黑錢」的控罪二,只涉
N 及港幣 40,000 元。被告雖然相信有不法事情,但不知道源頭罪行,他 N
O 沒有參與源頭罪行。被告單獨犯案,而且犯案時間短暫。本案沒有如 O
涉及內地人參與或有國際元素等加刑因素,案件並非精密。辯方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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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上述的林祖澤及詹耀邦區域法院判刑,考慮 2 年半或低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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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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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至於襲擊的控罪,辯方求情指,本案途人的傷勢遠較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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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的案件 LE GAT 案的受害人輕微,辯方指,法庭可考慮低於
T 4 個月的量刑基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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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至於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但指幅度不應多於三 C
分一,亦懇請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命令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刑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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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部分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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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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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俗稱「洗黑錢」的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多宗案
H 件列出量刑時法庭可考慮的因素,當中包括:—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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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罪責在於被清洗金錢的金額,而並非被告本身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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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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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洗黑錢」控罪所協助、支持或鼓勵的公訴罪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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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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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c) 有關的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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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涉及國際跨境成份,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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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涉案時間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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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關以上列出的判刑原則的案例,包括經常被沿用的香港
C 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 C
國強 [2012] 1 HKLRD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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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以上有關判刑原則,多年來已多次由上訴法庭釐定及確
F 認,並由各級法院一直沿用,除上述許有益案及雲國強案外,還有之 F
後的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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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 Boma 案中上訴法庭的司徒敬副庭長(當時官階)清楚
I 指出,「洗黑錢」罪行的案情多樣化,及犯罪者角色差異,故此不可 I
能亦不適合訂下量刑指引(判詞第 24 段),但列出一系列法庭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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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的因素,例如有否證據顯示「黑錢」的上游罪行,其性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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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的涉案人對上游罪行是否知情,「洗黑錢」的規模及過程,
L 涉及策劃,有否詐騙,或牽涉有組織犯罪集團或國際元素,是單一交 L
易或長期的多項交易,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等等(詳情見判詞第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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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有關的判刑原則在比較新近的上訴庭案例中亦繼續沿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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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LRD 32(判詞日期為 2021 年 2 月 26
O 日)。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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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雖然不是量刑指引,但本案參考了上述雲國強案及許有益
Q Q
案的刑期,認為即使在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後,本案的情況明顯地較
R 為輕微及應判以較輕的刑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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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雲國強案涉及兩項分別為「洗黑錢」及非法接受賭注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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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該案的犯案時期橫跨七年,有數千次牽涉來自收受非法足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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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的罪行,總額高達 14,000,000 元的「黑錢」,而且該案的答辯人清
C 洗的「黑錢」源自他有份參與的收受賭注罪行,在批准刑期覆核申請 C
時,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不應低於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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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許有益案,涉及「洗黑錢」的金額為 2,580,000 元,亦
F 遠高於本案,而且該案明顯有國際元素,該申請人連同其他被告來自 F
台灣,來港開設多個本地銀行戶口,用以接收來自詐騙案的海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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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損害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形象外,該申請人對涉案罪行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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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款項來源有一定知情,即使如此,上訴庭認為應該將原審法官的
I 4 年量刑基準減為 3 年 6 個月監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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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至於有關電話詐騙案的加刑幅度,如在上訴庭案件,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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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和香港特別行
L 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L
[2015] 2 HKLRD 945,加刑幅度均為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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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返回本案,有關控罪二,本席接受辯方求情陳詞,同意本
O 案案情算是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涉及金額只有 40,000 元,而且在現 O
場尋回,被告犯案時間短,沒有明顯證據證明他有參與源頭的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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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完全知情,亦沒有涉及外地或國際元素,本席決定採納 2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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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30 個月監禁為基本量刑基準,但另一方面,除被告認罪外,亦再
R 沒有其他求情因素,本席給予被告認罪最多的三分一扣減,變為 20 R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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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至於加刑申請方面,本席認為明顯地,有關的電話騙案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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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且猖獗,辯方亦公允並正確地接受該加刑申請,只希望幅度不多於
C 三分一,本席在考慮過上述引述的案件及本案案情後,認為適當的加 C
刑幅度應為上述 20 個月的約三分一,在扣除小數點後,變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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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二,判被告 2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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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 至於控罪三,案情亦算比較同類案件輕微,除了犯案時間 F
短,被告亦只是用手打向受害途人嘴唇,造成疼痛、發紅和腫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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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途人亦無須入院接受治療,但另一方面,嚴重的是被告是襲擊該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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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為的途人去阻截被告犯案後逃走,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
I 3 個月,同樣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變為 2 個月監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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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案兩項控罪性質不同,雖緊接但於不同時間獨立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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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沒有必然聯繫,理應獨立處理。但考慮並應用總量刑原則,本席
L 命令控罪三的刑期中的 1 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的總刑 L
期為 27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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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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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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