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悅案 DCCC644/2023
販運海洛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司徒悅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3月8日,警方在深水埗截查被告人,在其身上及斜孭袋內檢獲共50包毒品,含有合共7.36克海洛英鹽酸鹽,估計市值約6,822.72港元。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以3,000元向毒品賣家取得,意圖轉售圖利。被告人現年74歲,有33項定罪紀錄,包括多次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7.3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販運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人的適時認罪、年齡、健康狀況、久未犯案紀錄及大量前科應獲多大減刑。辯方主張按少於10克海洛英的量刑區間,以約4年為起點,並應考慮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及認罪。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數量及相關案例,採用2至5年監禁的量刑範圍。按照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少於10克海洛英的案件可判處2至5年監禁;本案7.36克以4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法院同時考慮被告人第五次販運危險藥物、33項前科,以及其74歲高齡和健康問題。適時認罪帶來三分一刑期扣減,刑期遂減至32個月;除認罪外,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確立販運少於10克海洛英一般適用2至5年監禁的量刑範圍。法院據此按涉案7.36克毒品設定49個月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作三分一扣減。《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構成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判處監禁32個月。判刑反映49個月量刑起點及三分一認罪扣減;法院未施加其他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毒品數量是海洛英販運量刑的重要基準。高齡及健康問題雖獲法院考慮,但被告人第五次販運及大量前科限制了減刑幅度;適時認罪則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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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7.36克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法院參考少於10克海洛英通常為2至5年監禁的量刑範圍,以49個月為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
Q.有多次販毒前科會影響刑期嗎?
會。被告人已有33項定罪紀錄,並且是第五次販運危險藥物;法院因此維持較高的量刑起點,雖考慮其年齡及健康狀況,仍判囚32個月。
Q.認罪可否減少販毒罪刑期?
適時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本案法院給予三分一扣減,將49個月量刑起點減至32個月;法院沒有認為尚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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